江西,因丈夫不顾自己生理期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还经常殴打自己,女子一怒之下在米饭

律安说法 2025-12-10 20:35:29

江西,因丈夫不顾自己生理期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还经常殴打自己,女子一怒之下在米饭中下老鼠药将丈夫毒死!女子潜逃20多年后落网,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20多年前,女子潘某有个哥哥,一直没有结婚。潘某的父母为了给潘某的哥哥找个媳妇,决定与邻村的吴某家“换婚”,即将潘某嫁给男子吴某,让吴某的妹妹相应的嫁给潘某的哥哥。 虽然潘某不情愿,但是耐不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最终嫁给了吴某。 都说强扭的瓜不甜,潘某起初想到了可能与吴某婚后生活不会太幸福,但是万万没想到吴某不仅性格暴躁、喜欢打牌、赌博,没有丝毫上进心,还根本不把她当人看,经常在其生理期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那个年代的潘某很清楚即便将自己的遭遇告诉给父母,父母也不会管自己,只能把满腔的委屈藏在心里。 转眼1年过去了,一天早晨,潘某与吴某在田里做农活时,因潘某没有及时送秧苗,吴某再次责骂潘某。 中午回家吃饭时,吴某又因为上午的事情打了潘某一顿。 当天晚上,吴某又一次不顾处在生理期的潘某的意愿,要强行与潘某发生关系。而因潘某极力反抗,吴某又打了潘某一顿。 至此,潘某对吴某彻底失望,感觉生活过不下去了,便产生了杀害吴某的想法。 于是在次日一早,趁吴某下地干活之际,将老鼠药掺入做的米饭中,而后给吴某吃了。 吴某吃完潘某做的米饭后不久便毒发抽搐了起来。 起初,吴某的父亲还以为吴某是中暑,还曾叫人来刮痧,而后送医抢救无果后,于次日将吴某下葬。 几天后,吴某的哥哥对吴某的死因提出质疑,并报警。 警方开棺验尸时,潘某当即潜逃。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由于当时警方便将以立案侦查,并将潘某列为嫌疑人,此后一直没有放弃追捕潘某,因而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潘某这一逃就是27年,期间,改头换面还与他人结了婚。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潘某主观上具有杀害丈夫吴某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下毒的方式致丈夫吴某死亡,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考虑到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潘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换婚”陋习将女性物化,是不幸的开端;吴某的家暴,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恶行! 潘某本身婚姻中的受害者,以毒杀回应丈夫吴某的侵害,虽事出有因,却也沦为罪犯,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一定要依法、理性维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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