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男子在情人出租屋喝酒时,被情人外甥发现,外甥察觉到他和舅妈关系不正常,便将男子暴揍一顿,还堵到屋里,让他把事情说清楚,甚至拿起水果刀威胁。男子怕对方冲动之下伤他性命,一着急竟直接从3楼跳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住院40多天,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受了疼还花了那么多钱,这口气男子咽不下,他果断将情人外甥告上法庭,索赔36.4万余元,法院判了。 2024年6月份,36岁的男子杨某和43岁的女子周某在玉溪市打工时偶然相识。 尽管周某已有家庭,可两人还是没抵住诱惑,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杨某有时还会前往周某的出租房与她同居生活。 去年10月22日,杨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周某的出租房吃饭喝酒,晚上9点多,周某的外甥赵某来到出租房找她。 一进门,赵某看见杨某在房间里,心里顿时觉得不对劲,便质问两人究竟是什么关系,还让杨某把事情说清楚。 杨某心里发虚,低着头一声不吭,转身就想离开房间,赵某哪能让他轻易走掉,一下子就拦住了他。 两人随即你一言我一语地争吵起来,赵某越想越气,情绪激动之下,动手殴打了杨某的头部和鼻部。 杨某只感觉脑袋“嗡”的一下,鼻子一阵剧痛,鲜血顺着鼻孔流了下来。 可赵某仍不解气,又把杨某推倒在床上,双手死死地掐住他的脖子,杨某感觉呼吸愈发困难,双手拼命地挣扎着。 好不容易从床上挣脱后,他慌慌张张地往门口跑去,想赶紧逃离这个危险之地,然而,赵某却堵在门口,根本不让他出去,又把他推回了屋内。 赵某怒气未消,从桌上抓起一把水果刀,恶狠狠地指着杨某,再次叫他把事情说清楚。 当时杨某站在窗户附近,心里害怕极了,周某见状,赶忙上前把赵某拉到门口,试图让他冷静下来。 此时的杨某,看着凶神恶煞般的赵某,觉得自己再不逃出去,可能就没命了。在极度恐慌之下,他顾不上那么多了,一咬牙,从三楼的窗户跳了下去。 只听“砰”的一声,杨某重重地摔到了一楼地面,臀部先着地,全身几乎要散架。 赵某和周某听到声音,急忙从三楼下到一楼查看,赵某这才慌了神,赶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杨某虽然浑身疼痛难忍,但还是咬着牙坚持站了起来,周某心疼地劝他先别动,等救护车来,可杨某根本听不进去,还是摇摇晃晃地站起来,骑上自己的车离开了。 整个过程中,周某一直在努力劝阻赵某,还紧紧地抱着他,想让他别再冲动行事。而杨某呢,四次想从门口出去,都被赵某堵住了。 送到了医院治疗,门诊花了867.92元,经过医院诊断,杨某的伤情相当严重,有脑水肿、全身多处骨折,又赶紧转到大医院,连住40天院。 这期间,门诊医疗费又花了1020.94元,住院医疗费更是高达79210.54元。 住院的时候,杨某在监护室待了7天半,还支出护理费675元,此外,担架费287元、剃头费30元,为了方便行动,还花了460元买了个轮椅。 出院的时候,医生叮嘱他要全休三个月,定期随诊。 后来,杨某又花1800元申请了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整个期间,赵某都没怎么关心过他,而且,只给了他2008元现金。 杨某咽不下这口气,一气之下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杨某和周某在周某还没离婚的情况下就发展成情人关系,这确实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但这绝不是赵某可以随意殴打、威胁杨某的理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赵某主观上因愤怒对杨某实施殴打、掐颈、持刀威胁,并多次堵门阻止其离开,明显具有侵害杨某身体健康权的过错。 客观上其一系列行为持续制造高度危险,直接引发杨某为避险从三楼跳下致九级伤残的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赵某完全符合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杨某明知周某已婚仍与其发展情人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是引发本次冲突的重要诱因。 且在冲突中,杨某虽有四次试图从门口离开,但未选择报警等更理性的避险方式,最终选择跳楼,对自身损害的扩大亦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法院认定杨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60%的责任。 法院认定,杨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总共30.04万余元,另外,还有5000元精神抚慰金。 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8.52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8元,实际还应该赔偿18.3万余元。 赵某不服再次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用户10xxx43
就该给他们做个宵夜,然后跪地上送出门!
用户18xxx75
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