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男子与妻子婚后育有多个子女,因感情纠葛,妻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不料,妻子为了离婚,报警称男子对其实施了长达超出半小时的“婚内强 奸”。男子则坚决否认,称因怀疑妻子出 轨而对其有“吸 脖子”等行为,但绝未发生关 系。案发后,DNA鉴定结果显示,妻子身体及衣物上均未检出体 液。然而,男子仍被以涉嫌强 奸 罪批准逮捕,遭羁押285天。在此期间,男子在看守所内稀里糊涂与妻子签署了显示公平的离婚协议。庆幸的是,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事后,男子申请了122万元国家赔偿。 尹先生和武女士在2012年结婚,婚后十年,两人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一个儿子。 2023年2月4日,因两人争吵,冲突导致武女士眼部、嘴唇受伤,武女士报了警,吴女士经鉴定为轻微伤。 警方对尹先生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尹先生对此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 2023年3月,武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庭上,武女士指控尹先生长期对她实施家暴,意在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不过,离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离婚请求。 2023年7月26日,尹先生和武女士谈离婚的事,谈话间,尹先生注意到武女士有干呕现象,由于两人已几个月没有亲密接触,他怀疑对方可能出轨,便想用手机拍摄视频作为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尹先生将武女士压在身下,用嘴吸了她的脖 子五六下,武女士反抗后,拿起手机声称要报警。 之后,武女士从楼梯跑下楼,尹先生留在屋内,不久后民警赶到。 武女士报警称,其回家后正在厕所,尹先生从卧室出来,将她抱进卧室,对她掌掴、卡脖子,并强行脱 去她的衣物,实施了长达半小时到一小时的侵 犯。 基于武女士的报警,警方决定对尹先生涉嫌强 奸案刑事立案,并将尹先生刑事拘留。 尹先生坚称自己无辜,他多次向警方讯问中否认当天与武女士发生关 系,并指出武女士的指控是为了尽快离婚,分割他的财产。 警方调查期间,鉴定结果显示,武女士的身体部位和衣物上均未检出精 斑。 尹先生对此强调,武女士声称他在一小时内多次强行发生关 系,但这不仅不符合生理常识,也与DNA证据相悖。 尽管如此,2023年9月1日,经检察院批准,尹先生被正式逮捕,开始了长达285天的羁押生活。 2024年4月,尹先生“稀里糊涂”与武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将尹先生父母全款购买的房产过户给武女士,外债约14万元由尹先生承担。 尹先生事后认为这份协议明显不合理,将大部分财产划归女方,而债务全由自己背负。 随后,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主动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 2025年5月29日,尹先生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金额为122万元,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目前,尹先生收到了国家赔偿款,但具体金额他未透露,但他表示接受这一结果。 那么,从法律角度,尹先生的遭遇该如何评价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关系下的发生关系在夫妻之间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丈夫一般不会对妻子构成强 奸罪。 但现有理念中,婚内夫妻发生关系丈夫也可能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存在违背妻子意愿。 就本案而言,尹先生与武女士的婚姻关系确实处于危机状态,符合“非正常存续期”的特征,有可能强迫妻子可能。 不过,要证明尹先生犯罪,需要充分证据证实,并排除合理性怀疑。 本案中,除了武女士的单方陈述外,缺乏任何有力的客观证据来证实双方发生了关 系,更无法证明该行为是“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的。 相反,尹先生身上没有精 斑反而削弱了吴武女士指控发生的可能性,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可见,检察院对尹先生的不起诉决定,于法有据。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本案中,尹先生被逮捕错误羁押285天,而逮捕系由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则为赔偿义务机关。 不过,结合该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尹先生在本案中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是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其他费用支持可能性不大。 此外,尹先生如有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况,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但举证责任在尹先生一方,撤销存在一定难度。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