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为给儿子办订婚宴,特意花费7150元买了11箱“海之蓝”。不料,六箱

洋仔说法 2025-11-03 22:59:53

河南,一女子为给儿子办订婚宴,特意花费7150元买了11箱“海之蓝”。不料,六箱“海之蓝”下肚后,多位亲友出现严重不适,有人被紧急送医,女子也喝出异常,还去医院输液。起初,大家以为只是喝多了,直到亲家公开质疑酒水有问题。女子将剩余酒水送检,结果发现,这些酒除了瓶子是回收的,包装防伪全是伪造的假冒产品。女子找到商家索赔,商家否认卖假酒,无奈投诉至市监局。事后,商家被市监局处罚,但商家面对索赔先以“已被罚款”推脱,又辩称“也是受害者”。   赵女士正忙着为儿子的订婚宴做准备,儿子和未婚妻相识多年,两家人都盼着这场喜事能顺利举行。   赵女士是个细心的人,凡事都喜欢亲力亲为,尤其是订婚宴这种大事,她更是不敢马,酒水是宴席上的重头戏,她决定买些好酒来招待亲友。   经过打听,赵女士听说某百货店有卖海之蓝酒,价格还算公道,而海之蓝是一种中高档白酒,在本地婚宴上很常见,赵女士觉得这酒既体面又不会太铺张。   随后,赵女士兴冲冲地去了百货店,直接找到了老板,询问海之蓝的价格。   赵女士算了算,订婚宴大概需要10箱左右,便决定买11箱,以备不时之需。   老板爽快地给了个折扣,总共7150元。   赵女士付了钱,心里还挺高兴,觉得这酒买得值当,没多想,就让店员把酒搬上了车,一路哼着小曲回了家。   订婚宴上,赵女士早早地把酒搬到了宴席场地,那天来了不少亲戚朋友,场面热闹非凡。   酒席上,赵女士的儿子和未来亲家坐在一起,聊得投机,酒也喝得不少。   可是,宴席进行到一半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好几个客人喝完酒后,开始觉得头晕、恶心,甚至有人呕吐不止。   起初,大家还以为是自己喝多了,没太在意。但情况越来越糟,有几位年长的亲戚被家人紧急用车拉回了家,说是“醉得厉害”。   赵女士自己也喝了几杯,第二天早上醒来时,头昏脑涨,浑身不舒服,她只好去附近的诊所打了吊瓶。   赵女士心里嘀咕:这海之蓝不是好酒吗?怎么这么多人反应这么大?但她没往假酒上想,只觉得可能是自己买的那批酒有点问题。   直到订婚宴后的第二天,未来亲家打来电话,也怀疑酒是假的,才引起警觉。   赵女士赶紧联系了徐华百货的老板,把情况说了一遍。   老板一听就否认了:“我们卖的酒都是正品,怎么可能假?你是不是搞错了?”   赵女士不甘心,又去了店里一趟,当面质问。老板还是那套说辞,坚称酒没问题,还说可能是客人自己喝多了。   赵女士心里憋着一股火,但又没证据,她从剩下的酒里挑了7瓶,包装好,送到了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鉴定。   结果,经过厂家专业鉴定,这些海之蓝酒的外包装和防伪标全是假的,只有瓶子是回收利用的真瓶子。   不过,厂家没有认定酒的质量有问题,只是从商标角度定性为侵权。   随后,市监局对商家进行了罚款处理。   赵女士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觉得颜面尽失,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没想到,老板的态度更加强硬:“市场监管局已经罚过款了,这事就完了。酒是别人放我这卖的,钱我也给了对方,我也是受害者,从头到尾啥都不知道。”   经过几轮协商,老板终于松口,同意退还7150元酒钱,并额外赔偿8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商家的行为除了是商标侵权外,还构成欺诈消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本案中,市监局已经调查证实,商家售卖的“海之蓝”酒所使用外包装和防伪标等全是假的,构成商标侵权,并对其进行了罚款,而商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诱导消费行为。   即便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商家售卖的酒是以次充好,或有其他质量问题,但商家售卖商标有问题的产品,这已经构成消费欺诈。   2、赵女士本有权主张退一赔三,但妥协后协商赔偿金额,系自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鉴于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行为,赵女士依法有权主张退一赔三,除了要求退还7150元外,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即21450元,合计28500元。   不过,该法同时规定,赵女士作为消费者也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其自愿接受商家赔偿8000元,并无问题。   因此,在赵女士接受了商家8000元赔偿后,除非能够证明非自愿的,否则将无法另行起诉维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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