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买,我就不会摔伤!”江苏江阴,张女士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哪知一女子到小区办事,不小心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摔伤,竟将其告上了法庭。张女士不解,做好人好事怎么还惹上了官司?
张女士有一名2岁的宝宝,因为所居住的小区是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总是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于是决定自费给小区孩子们添置一套游乐设施。
说干就干,张女士随后立即联系了小区物业,而物业也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于是同意了张女士,并表示一定要给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购买的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就到了,而后经与物业商议后,放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小区安置了儿童滑梯,受到了小区业主的一致好评,而物业也表示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自己来负责。
2020年·的一天,一女子来小区办事,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上,而脚垫下因为有水,女子摔倒在地,导致T12椎体粉碎性骨折,10级构成伤残。
然而,令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女子认为她摔伤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积水、没有安装提示牌,而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和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
张女士觉得很冤,自己做好事,怎么还有错了?
那从法律上来说,谁该为受伤女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负责呢?
本案其实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拿物业公司而言,事发地点属于公共区域,而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行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是否采取相应的注意义务发现危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险,不能消除的危险,是否进行了提示,发生危险后是否进行了及时的救助。
本案中本该由物业公司负责清理的滑垫,物业公司没有清理干净导致积水,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显然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反观张女士是儿童滑梯(包含滑垫)的购买人,但是能否安装、安装在哪都征得了物业公司的同意,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并不存在过错自然也无需承担责任。
同时考虑到受害女子作为成年人,没有查明路况,走路摔倒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判令,张女士不担责,物业公司赔偿受害女子12余万元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而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扬、表扬,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值得点赞!

不在服务区!
马路上有积水,滑倒摔伤了,市环卫也赔吗?也算有过失吧按这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