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将上百万元存款交由亲姐姐保管,哪知道等她想要取回时,才发现她的存款被姐姐一家多次挪用,后来她的姐姐因病去世,其姐夫更是直接坦言,不还了!女子被气得不轻,随后一纸诉状将姐夫起诉到法院。
官女士今年已经69岁,在家中排行老七。年轻时曾在日本留学读博,至今未婚。1997年的时候,其母亲患病,需要一大笔费用,当时正值读博的她,本着尽孝的想法,主动承担了一半的赡养费用,而因三姐是个数学老师,精通数学,家里的人都将赡养费交给三姐打理。
其母亲不久后去世,而这期间她陆陆续续向三姐汇了近20万元。虽然这笔钱远超她应该承担的一半赡养费用,但是她也没有觉得有什么。
后来,官女士因为没有结婚,没有子女,便想将钱存起来养老,基于对三姐的信任,便从2000年累计将数百万元个人存款交给三姐保管。
可令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她便发现三姐将自己的存款中的20万元拿去投资,她虽然不高兴,但是也没计较,可后来,三姐又擅自将其存款中的118万元借给朋友投资,让她对三姐失去了信任。可因为钱已经出去了,一时间也收不回来,她虽然气愤,但也无计可施。
2015年其三姐因病去世,她孤身一人,便想着为自己买份医疗保险,找到三姐夫索要养老存款,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三姐夫竟然不还她了。无奈之下,她将三姐夫告上法庭。
可因为年限长、涉及跨行转账,当年的流水账单部分缺失,导致案件停滞不前,至今已有7年仍没有定论。搞得她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直到今年·份,法院开出调查令,找到了从日本汇回来的账单,令她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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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没了可以再挣,感情没了那可是真没了!官女士姐姐私自用官女士的养老钱投资吃利息也就罢了,后来干脆不还了,不仅辜负了官女士的信任,更是置官女士利益于不顾,伤害了与官女士数十年积累的手足之情!
2、从法律上来讲,官女士将钱给三姐保管,并不是给三姐,即是保管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内,保管人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将保管物交给第三方,否则,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拿本案来说,官女士三姐作为保管人,将官女士的钱拿去投资,这种行为已然构成违约,管女士依法除了可以要求管女士三姐返还自己寄存的养老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三姐死了,官女士可以向三姐夫要钱吗?
答案是肯定的。人死,债并不会当然的消,死者仍应当以个人财产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而如果死者的财产有继承人继承的,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拿本案来说,官女士三姐夫是官女士三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官女士三姐死亡的情况下,官女士依法有权向三姐夫索赔。
4、还值得一提的是,官女士三姐已经去世,如果没有去世,赖着不还钱,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所谓的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换句话说,如果需要追究保管者的刑事责任,需要寄存人主动发起诉讼。
最后,都是亲兄弟明算账,这个案例说明亲姐妹之间也是如此!金钱能够让人们,从亲人变仇人,从朋友变陌生人,因而在此再次提醒大家,永远不要拿金钱考验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