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跌份儿了!”山东菏泽,一女子因为性格不合与前男友分手,前男友也挺爽快直接同意了,可令女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隔天前男友就甩给其当会计的母亲两张详单,上面详细罗列了两人恋爱期间的消费,大多数是一些日常开销,连10来块钱的水果钱都记得一清二楚。女子看后既觉得不可思议,又感到十分气愤。据悉,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
1、有网友评论,前男友如此斤斤计较,女子还好分手及时止损了,不然真要是结了婚,女子的日子估计也会不好过。
还有网友认为,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是女子提出的分手,就应该将钱还给前男友。
2、那从法律上来讲,女子是否应该将前男友为其花的钱还给前男友呢?
从法律来讲,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换句话说,如果赠与人在没有把东西送到别人手上之前,反悔不送了,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但是如果已经送出去,再想反悔,就需要满足《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即受赠人至少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节任一之一。
具体到恋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司法实践中,将诸如吃饭、看电影、送小礼物等日常生活的开支,视为男女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一旦恋人分手后,任何一方都无法主张返还。
而恋人之间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则需要分情况看待。
如果有证据显示,这是为结婚创造条件,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或者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这是为结婚创造条件,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但是大额财物本身属于公众常识所认知的具有强烈结婚属性的财物,比如车、房、钻戒等,依法均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因条件并未实现,赠与人依法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是为结婚创造条件,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赠与财物也不属于公众常识所认知的具有强烈结婚属性的财物,那这种情况下即便赠与金额较大,也只能视为一般赠与行为。在分手时,赠与人则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具体到本案,从详单上来看,女子前男友所列大部分是日常开销,即属于日常消费行为,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一般赠与行为,即便是女子先提出的分手,女子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有人说,女子不还,那不是白吃白喝了吗?可要知道,如果女子还了,前男友不是白嫖了么?
因而在此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爱情不是儿戏,需要有点冲动和疯狂,但是也要保持一定的理性,尤其是在金钱上,为爱花了又后悔了,不仅跌份儿,而且大部分情况下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奈何
没毛病,钱就应该留给自己媳妇花
yueyue_3865
还有一条拍胎片?什么鬼?人命都出了,你还想干干净净拿钱走人全身而退?
四维空间
[哭着笑][哭着笑][哭着笑]没毛病
一阵风
不要把给别人花钱和赠混为一体,为什么给你花大把的钱呢?而不是给别人花钱呢?通过花钱增加感情后能成为自己以后的媳妇,要不然谁会在你身上大花钱,计然你不愿意要分手,那肯定要还钱的,谁得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