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尽天良!”湖北咸宁,5旬商人因生意不顺,找人花钱“买处”转运,后强行与14岁被胁迫“卖淫”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一案,判了。被告人傅某泉被判有期徒刑7年,傅某泉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4万元。
据悉,五旬建筑老板傅某泉,2018年与开酒吧的女子陆某认识后,便多次向陆某表示自己生意不顺,想花高价找处女“买处”转运的意愿。而陆某随后与员工陈某,通过一层层关系将时年仅有14岁的少女李某从家中骗出来,随后通过关进出租屋限制其人身自由、没收手机拉黑其家人斩断其联系、恐吓不按指令办就杀了她等方式,反复洗脑、威逼利诱,要求李某进行“卖淫”。
而案发当晚,傅某泉曾对李某的年龄提出质疑,但是陈某等人又将李某拉走进行恐吓,要求李某对傅某泉谎报年龄。
随后,傅某泉不顾李某神情紧张、哭泣、拒绝种种表现,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傅某泉向陈某支付了8000元,陈某等人瓜分后,一分钱也没有给李某。
而后失踪了几天的李某,回到家中后,神情呆滞,被家人察觉到异常,可害怕报复的李某并没敢说出事情,之后其家人又见她走路不正常,将其带到医院检查后,案发。
据悉事后,陆某、陈某、傅某泉等人均被刑拘,而经鉴定李某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8月,陆某、陈某被以构成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1年4个月,罚金5000元,1年6个月,罚金7000元。
而近日,傅某泉则因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同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傅某泉、陆某、陈某等人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
···
14岁的花季少女,本应该享受着无忧无虑的校园生活,结果却被这帮畜生糟蹋,还因此患上了精神疾病,曾割腕、跳河轻生!真是令人气愤!
据悉,在庭审时,傅某泉还在狡辩,称自己是嫖娼,而非强奸。
从法律上来讲,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
确实,如果14岁少女为了好处出于自愿主动卖淫,这种情况下,虽然从情理上来说难以让人接受,但是嫖娼者傅某泉并没有违背少女的意愿,最多是行政处罚,还构不成犯罪。
而即便少女是被胁迫的,但是如果傅某泉并不知情,根据当时的情形也没有意识到女子可能是被胁迫的,这种情况下傅某泉因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会构成犯罪。
但是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傅某泉见少女面相稚嫩、个子瘦小、神情紧张且不高兴、年龄很小,已经猜到了少女可能并非自愿,而在与少女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在遭到了少女的反抗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少女的反抗强行与少女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傅某泉毋庸置成构成强奸罪。
而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傅某泉犯本罪,有期徒刑7年,显然是已经从重处罚!
还值得一提的是,傅某泉泉为了自己的私欲,却毁了女孩的一生,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此前报道,少女李某家属欲索赔500万元,可为何最终只获得了30多万元的赔偿?
其实,傅某泉给少女李某造成的伤害更多的是在精神层面,换句话说李某家属索要的赔偿更多的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该是多少,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官往往综合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场合、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综合考量。
最后,傅某泉等人最终获刑只能是罪有应得!而少女李某失踪当天晚上,其同学通过QQ约其出去玩,她后趁妈妈和弟弟不备偷偷跑出家,最终才落入了火坑这一情节,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看好、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让孩子知道危险、远离危险!避免孩子被歹人毁了一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