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跟女友相恋,两年后二人分手。但是男子内心愤懑,对于前女友心存怨恨,想要找机会报复一下前女友。事发当天,男子就蹲守在前女友家附近,看到女子下班回来,男子直接就把前女友摁倒在地,褪去了对方的衣服,然后把女子狠狠的暴打了一顿,泄完愤才满意的离开。事后女子身体跟心理均严重受伤,立刻就报了警求救。 究竟是什么仇什么怨,恋爱的时候捧在手心,分手后就要反目成仇?前女友不堪其辱,立刻就把男子给上诉了,索赔20万。 (案件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其实,早在谈恋爱期间,男子对女子就多有暴力,经常动手打女友。这才导致,女友坚定的要分手。 据悉,马某是一名70后男子,有一次,马某打到了一辆出租车,遇到了共同打车的女子顾某,顾某是89年出生的,两个人相差了有19岁。 虽然有年龄差,但是相识之后,两个人竟然看对眼了,马某对顾某展开了猛烈的追求,顾某也就同意了马某的追求。 自此,确定恋爱关系,二人成为了情侣。 在一起之后,马某跟顾某也发生了正常情侣之间会发生的事情,进行了多次亲密的接触。 不过,甜蜜的时光也就维持了两年,二人因为性格、生活习惯之类,经常吵吵闹闹、分分合合。 一直到两年后,因为多次争执、感情纠葛、马某甚至还动手殴打了顾某,两个人决定要分手。 其实,早在恋爱期间,马某就经常殴打顾某,只不过每次打完,马某求饶、求原谅,顾某也就原谅她了。 而这一次被打后,顾某感觉:我总不能被他打一辈子吧吧?人也不可能一辈子都要去原谅一个暴力者吧? 思前想后,顾某才做出了最后的决定:分手。 可是分手之后,马某却不依,他对顾某的掌控还是太强势了,他就要控制顾某的情感。 内心愤愤不平,他就想要找个机会教育一下顾某,以排解内心的怨恨。说做就做,马某准备去找顾某,“教训”她一番。 事情来到了案发当晚,马某蹲守到顾某的家附近,因为他知道,顾某快下班了。 看到顾某来到了家门口,马某立刻就上前,一把抓住了顾某。 当时顾某害怕不已,她深知顾某的脾气跟手段。才争执了两句,马某就直接上手,把顾某给殴打了一顿。 马某在打顾某的时候,还将女子的衣服给褪去了。 当时顾某的衣物,不少都掉落在一旁,可见马某的残酷无情。 根据顾某描述:马某将她的衣服褪去,到了大概膝盖的部位,然后顾某自己穿上,但是又被马某给褪去了,之后就是一番殴打。然后直接就把女子的衣服撕扯掉、扔在一旁。 顾某当时本来已经遭受了身体的伤害,但是后来又围过来几个旁观者,他们手里拿着手机在拍摄,而且还在议论纷纷,顾某当时内心非常委屈、非常害怕。 事发之后,马某内心也泄愤完毕,之后就准备逃离现场。 而顾某则立刻就报了警,她想要严惩马某。 被抓之后,马某也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被处以了20日的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存在两种以上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的,会被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会超出20日。 而马某被处以20日的行政拘留,可见他的行为之恶劣,已经被顶格处罚。 顾某当时被打、衣服褪去,有人围观、拍照、议论,内心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所以,即便马某面临了行政处罚,她还是立刻就把马某给上诉了,要求他赔偿自己20万元损失费。 根据《民典法》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为犯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还需要做出民事赔偿。 马某打人、侮辱,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还需要对受害者进行民事侵权赔偿。 相关部门对此是怎么审理、判定的呢? 工作人员审核了顾某提交的医疗凭证,医疗费用是2000元,马某已经赔偿了300元,因此确定马某还需要赔偿1700元的医疗损失费用。 另外,在民事侵权的案件审理时发现,顾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个诉求,相关部门也予以了支持,酌情认定马某需要赔偿顾某精神损害费用5万元。 不爱了,也请不要伤害,放过彼此或许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场救赎。 对于本案,你作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