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男子坐大巴回家时,因为休息错过服务区上厕所,要求司机在下一个服务区停

深度程磊 2026-02-21 07:52:44

河南南阳,一男子坐大巴回家时,因为休息错过服务区上厕所,要求司机在下一个服务区停车。司机当即拒绝,只同意在路边停车,要求男子就地解决。并威胁男子敢去厕所,就把他丢在服务区。结果男子真的被丢在服务区,事后男子联系大巴公司,公司派车接他,才解决。 当天清晨,一名男子从南阳乘坐长途大巴返乡。按照其后续陈述,他前一晚因惦念父母几乎未眠,清晨匆忙饮水、进食后赶到车站购票上车。车辆按时发车,车厢内很快坐满乘客。长途行车过程中,车辆行驶平稳,乘客各自休息、看手机,车厢逐渐安静下来。男子因疲惫进入睡眠状态。 行驶一段时间后,大巴按惯例在服务区停靠。司机下车招呼乘客活动、如厕,乘客陆续下车。该次停靠结束后,车辆重新启动。然而男子因睡眠过深未察觉停车与集合,错过了集体上厕所的时间。车辆再次上路不久,男子醒来,发现已经离开服务区,此时产生明显尿意。 随后,男子走到驾驶位附近,与司机沟通,希望能在下一个服务区短暂停靠解决生理需求。司机当场表示不满,认为乘客未能配合统一安排,拒绝再次停车,并要求男子如需解决,可在路边下车“就地解决”。据多名乘客转述,司机还带有玩笑意味地称“对着轮胎还能降温”。但在一车男女老少乘客的注视下,男子明确表示无法接受在公共场合当众如厕。 随着车辆继续行驶,男子的身体不适加剧。多次沟通未果后,他选择联系大巴公司负责人反映情况。公司负责人随后联系司机,要求其在就近服务区停车处理。车辆最终在服务区停靠,但司机在停车后仍坚持要求男子在车旁解决,不允许其进入公共厕所,并明确表示:“你要敢去厕所,我就敢走。” 在时间和生理压力的双重作用下,男子选择迅速跑向服务区公厕。整个过程持续时间较短。然而当他返回停车位置时,发现车辆已驶离服务区,个人行李仍留在车上。服务区地处偏僻,短时间内无其他车辆可供转乘,男子随即再次联系大巴公司。公司方面随后安排其他车辆将其接回,但该事件也由此引发广泛讨论。 在事实层面,需要理清几个关键节点:一是司机是否有权拒绝乘客进入服务区厕所;二是司机在明知乘客尚未归位的情况下驶离,是否构成“中途甩客”;三是大巴公司在该事件中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看,乘客购票上车即与客运经营者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按约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仅包括交通安全,还包括基本的人身保障和合理照顾。公共交通条例亦明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运营,不得擅自中途甩客。 本案中,司机以威胁性语言要求乘客放弃进入厕所的合理选择,并在乘客明确前往公厕的情况下驶离车辆,客观上已造成乘客被滞留在中途服务区。这一行为并非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所致,而是基于个人情绪和管理方式作出的选择,难以认定为正当履职行为。 进一步看,司机要求乘客在公共场合当众如厕,涉及对乘客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益的漠视。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即便在公共场所,个体仍享有基本的隐私期待。将生理需求简单归结为“纪律问题”,并以羞辱性方式施压,显然超出了合理管理的边界。 在责任承担层面,司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客运公司承担。公司虽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但并不能当然免除其违约及管理责任。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还需结合男子是否因此产生实际损失、精神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在举证责任上,乘客需就自身损害结果承担初步举证,而客运公司需就其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进行抗辩。 社会讨论中,也出现了不同声音。有乘客认为,长途大巴服务区停靠时间相对固定,个人应自行承担未及时下车的后果;也有人指出,生理需求具有不可预见性,公共交通管理应当具备最低限度的人性化弹性。这种分歧本身,正是现实公共服务中效率与权利张力的体现。 法律并不要求司机为每一位乘客的特殊情况无限让步,但至少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采取明显过激、侮辱性或危险性的处理方式。当一句“你敢去,我就敢走”被付诸实施,问题已不再是“谁更有理”,而是公共服务边界是否被越过。 如果公共交通的运行只剩下效率和服从,那么下一次被留在服务区的,可能并不只是“睡过头”的那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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