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在某快递驿站工作,上班第一天,老板对女子进行了猥亵。事后,女子将此事告诉父母,父母找到老板,要求赔偿道歉,否则就公了。最后老板决定赔偿6万元,道歉,当晚,老板想不开留下遗言自杀。老板家人愤怒下将女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54万。法院判了。 2022年,刚成年的宋某在湖南安仁开了一家快递驿站,规模不大,日常主要靠自己经营。2023年1月,春节临近,驿站业务量增加,宋某便联系了熟识的女子魏某,邀请其年后到驿站帮忙上班。双方此前并无明确劳动合同,属于临时用工性质。 2023年1月22日,农历大年初一,魏某按约到驿站上班。这一天,驿站业务并不繁忙。下午4点左右,驿站内暂时无人取件。正是在这一时间段内,宋某对魏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事发后,魏某情绪激动,当即离开驿站,并将遭遇如实告知父母,随后回家。 当晚,魏某的父母赶到驿站,与宋某当面沟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整个协商过程中,魏某父母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也未采取任何暴力或威胁手段,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沟通中,魏某父母明确提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报警,走司法程序;二是私下解决,由宋某道歉并给予合理赔偿。同时,多次要求宋某联系其父母到场共同处理。 宋某始终拒绝联系家人,最终选择私下解决,向魏某道歉,并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经过协商,双方就6万元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魏某父母在得到明确答复后离开驿站。 事情到这里,看似已经告一段落。然而,当天晚上,宋某对个人财务及部分事务作出安排,并在朋友圈等平台留下遗言,内容涉及个人感情及轻生倾向。当晚21时左右,宋某自杀身亡。 噩耗传来,宋某父母无法接受,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宋某对魏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但魏某父母在维权过程中不存在敲诈勒索、非法威胁等情形,宋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程序中亦维持了该结论,认为宋某自杀的主要原因系感情受挫及畏惧法律后果,与赔偿协商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刑事程序未能改变结果,宋某父母转而提起民事诉讼,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魏某及其父母三人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三人对宋某死亡存在明显过错,要求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4万余元。 案件的核心,随之转向一个尖锐的问题:受害人及其父母依法维权,是否要为施害人的自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中,首先明确了法律适用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命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键不在于结果是否严重,而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对魏某本人而言,其在遭受猥亵后选择离开并告知父母,属于典型的被害人反应,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更不存在侵权过错。 对魏某父母而言,其在得知女儿遭遇后,未立即报警,而是出于对女儿名誉、心理状态的考虑,选择先行协商,符合一般家庭在类似情境下的理性选择。协商过程中,提出报警或赔偿两种方式,均为法律所允许的正当权利行使,并未超越合法边界。 法院特别指出,要求赔偿本身并不当然构成胁迫或不当施压。6万元的赔偿金额,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是在宋某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形成。协商中未出现辱骂、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无法认定存在过错。 在因果关系判断上,法院结合遗言内容、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认定宋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人感情问题以及对自身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恐惧,而非魏某父母的维权行为。换言之,即便没有协商赔偿,相关心理压力亦已客观存在。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定,宋某父母未能举证证明魏某一家三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并不只是因为结局悲剧,而在于它触及了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误区:只要一方死亡,另一方就必须“让步”或“担责”。但法律并不以结果论英雄,也不以同情替代规则。生命的逝去令人惋惜,却不能倒推他人合法行为成为侵权。 案件同时也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依法维权不是过错,要求道歉和合理赔偿不是逼迫。相反,真正需要被正视的,是最初那一刻对他人人身尊严的侵犯。 当侵害发生时,法律允许受害者站出来;当悲剧发生时,法律同样要求回到事实和责任本身。否则,沉默将成为唯一“安全”的选择,而这,恰恰不是法律希望看到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