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新疆哈密,一男子认为隔壁早餐店制造噪音,影响了自己休息,而后又见对方

律安说法 2026-02-18 00:44:16

“冤不冤?”新疆哈密,一男子认为隔壁早餐店制造噪音,影响了自己休息,而后又见对方将污水倒在自家饭店门口,遂与对方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早餐店老板娘的母亲直接给了其一个耳光,早餐店老板娘也作势追打男子。男子见状,立即逃跑。事后,又认为吃了大亏,越想越憋屈,遂返回辱骂早餐店老板娘母女二人,期间,见对方母女二人再次追着自己打,一拳将早餐店老板娘打倒后,又补了一脚。事后,早餐店老板娘报警。警方认为双方系互殴,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对早餐店老板娘母女二人分别作出罚款200元、500元的处罚。男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侯某系一市场商户。女子周某则与母亲仲某在侯某的店铺旁经营着一家早餐店。 2024年11月-12月份,侯某认为周某与仲某在店里经常发出较大的声音,影响了自己休息,多次找周某与仲某进行沟通,因沟通未果,还曾因此报警。 期间,又因周某与仲某将生活污水倒在侯某的饭店里,2025年1月1日早晨,侯某遂前往早餐店与周某、仲某母女二人进行理论。 期间,双方你一句我一句,越说越激动发生争吵,仲某更是直接给了侯某一个耳光,而后与周某作势追打侯某。 侯某见状当即逃跑。 周某与仲某自知追不上侯某,便返回早餐店。 而事后,侯某认为自己吃了大亏,越想越憋屈,遂返回早餐店辱骂周某、仲某二人。 周某、仲某二人见状再次追打侯某。 而在这一过程中,侯某一个转身给了周某一拳,将周某打倒在地,并在周某倒地后踹了周某腹部一脚。 随后,周某报警。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侯某与周某、仲某之间系互殴。因侯某放弃伤情鉴定,而经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警方随后对侯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周某、仲某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200元的处罚。 侯某不愿意了,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同时认为即便退一步讲,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对自己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却仅仅只是罚了周某、仲某几百块钱,对自己也不公平,先是申请了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因警方认定侯某的行为致周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腹部外伤致尿隐血阳性,侯某还表示自己当时只是轻轻踩了周某一脚,没有殴打侯某的头部、腰部、上肢,侯某的头部、腰部、上肢不可能受伤,加之当时是冬天,周某穿着棉衣,也不可能导致周某血尿等等。 面对,侯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侯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侯某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警方对侯某的处罚有无不当?法院怎么判?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次冲突最初由侯某与周某、仲某因噪音问题开始言语争吵,随后事态逐步激化,由侯某与周某、仲某的争吵发展为周某、仲某因不堪辱骂对侯某进行追打,在侯某用拳头将周某击倒在地,并对周某腹部施以脚踏后本次冲突才予以结束。 周某、仲某对侯某进行追打系受到侯某的谩骂所引起,后在周某、仲某追打过程中,侯某将周某打倒在地。 在此情况下,侯某已经制止了侵害,但其在将周某打倒在地后又对周某腹部进行踩踏,该行为明显具有殴打他人的行为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应予处罚情形。 又因在案证据显示,周某的鉴定意见出来后,侯某与周某均无异议。 警方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已履行了受案、询问、鉴定、告知、审批等行政程序,并给予侯某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院认为,警方在侯某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结合侯某的违法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侯某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认为警方对侯某的处罚并未任何不当,最终驳回了侯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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