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经常去台球俱乐部消遣,无意间透露出他喜欢打麻将的爱好。俱乐部老板得知后

妙之聊生 2026-02-17 19:51:18

广西,男子经常去台球俱乐部消遣,无意间透露出他喜欢打麻将的爱好。俱乐部老板得知后,找了3个朋友组织牌局,特意邀请男子前去打牌。10来天的时间里,男子连续输了7场,累计输钱7万元,这让男子察觉到不对劲,果断报警,终于让他们合伙出千的阴谋浮出水面,俱乐部老板和3个朋友这下彻底悲剧了。 2024年6月,任某某常去一家台球俱乐部消遣,因而结识了俱乐部经营者黄某,本以为多个熟人多个朋友,却不成想,黄某背地里把他当做待宰羔羊。 黄某和任某某闲聊得知,任某某平日喜好打麻将,而且嗜赌成性,这让黄某心中顿生邪念,谋划着设局从任某某处骗取钱财。 黄某迅速找到方某,将他的想法和盘托出,方某觉得此计可行,二人当即决定在麻将桌上通过作弊手段骗取任某某的钱财。 考虑到仅他们二人力量单薄,还需更多帮手,于是他们又拉拢了覃某与简某入伙。 黄某给大家分配任务,他负责邀约任某某到俱乐部,并提供打麻将的场地,方某、覃某和简某则在牌局中充当“牌友”,相互配合实施诈骗。 7月13日,黄某给任某某打电话,邀请任某某到俱乐部打麻将。 一听说有麻将可打,爱好赌博的任某某马上就乐得合不拢嘴,屁颠屁颠的欣然前往俱乐部。 牌局开始前,黄某等四人凑在一起,精心设定了一系列复杂规则,还约定使用微信小程序计分,每分代表20元。 任某某对此并未多想,一心只盼着开牌。 牌局一开始,方某、覃某和简某便暗中配合起来,他们通过特定手势或牌张摆放方式偷偷传递信息。 例如方某若想做大牌型,便会用手指在桌下轻敲两下,覃某和简某看到信号后,便会想方设法给他喂牌。 任某某完全被蒙在鼓里,还以为大家只是正常打牌,结果却持续输钱。 黄某为消除任某某的疑虑,佯装与任某某结成“利益同盟”,声称输赢二人共同承担。任某某见状,心中十分感动,对黄某愈发信任,对牌局也再无怀疑。 从7月13日至7月22日,这伙人以相同手法连续作案7次。 任某某起初以为只是自己手气不佳,可随着输钱越来越多,心中也不免泛起嘀咕。 但这伙人极为狡猾,始终将任某某蒙在鼓里,最终任某某累计输掉7万余元。 随着不断输钱,任某某终于意识到不对劲,也察觉到他们合作“出千”的证据,于是果断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将黄某、方某、覃某和简某四人抓获,并对他们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院认为,黄某、方某、覃某、简某四人事前通谋、分工配合,形成完整诈骗共同体。 黄某策划、邀约、提供场地、伪装同盟,起组织主导作用。方某、覃某、简某:现场出千、传递信号、配合喂牌,直接实施诈骗行为。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黄某为主犯,方某、覃某和简某的作用相对较轻。 黄某此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覃某有犯罪前科,这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调查得知,方某、覃某和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任某某的经济损失4.9万元,取得任某某的谅解。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认为,本案属于诈骗而非赌博,赌博是基于偶然输赢的射幸行为,而本案输赢完全被人为操控,本质是借麻将之名行骗取财物之实 。 黄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平麻将局”的事实,隐瞒串通出千、配合喂牌的真相,使任某某陷入“正常打牌、输钱是手气差”的错误认识。 并且基于该认识持续处分7万余元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涉案金额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黄某退赔任某某经济损失1.36万元。 简某和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并处罚金4000元。 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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