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驴友爬山被抛弃,险些丢命!两名女子体力不支被弃荒野,领队和其余6名队员自行下山

阿芃读世界 2026-01-13 21:38:44

跟驴友爬山被抛弃,险些丢命!两名女子体力不支被弃荒野,领队和其余6名队员自行下山,未提供帮助,也不报警。两人受伤获救后,能否向同行者追责?   广东惠州差点发生一起户外安全事故, 让人惊愕的是团队抛弃体力不支的成员,险些出人命。   两名年轻女子通过网络加入临时徒步队伍,攀登“画鱼线”。这是一条高难度野路,全程16公里,爬升1100米,多碎石陡坡、涉水路段。   而这两名女子却没有携带专业装备,穿着普通的运动鞋,脚底磨出水泡,体力严重透支,逐渐掉队。   领队和其他人竟然认为她们走得太慢,耽误了大家的行程,直接甩开两人,独自下山,既没有留下食物、水和保暖物品,下山后也没报警求助。   夜晚来临,气温骤降,两名女子出现了轻度失温,更糟糕的是,山上手机没有信号,无法求助。   幸运的是,两人互相扶持,勉强行走,终于在一处山凹处搜到微弱手机信号,报警成功。   消防救援人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搜索,找到了两人。被救时,两人已经接近了中度失温的边缘,再迟一些就有生命危险。   媒体报道后,有网友愤怒地说:这不是驴友,是乌合之众!结伴同行就意味着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事后女子能否追究领队和其他同行人的侵权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领队作为组织者,需要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不管领队是否有收费,他作为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领队一开始没有对新加入的队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评估,越野过程中发现队友体力跟不上,就主动放弃,也不提供必要的帮助。   这就是“不作为侵权”。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时,不作为就是违法的。   其他同行者中,如果有提议或者支持抛下她俩的,要承担次要的责任。而沉默旁观的,则承担少量的补偿责任。   两名女子因为失温造成了身体损害,领队和其他同行者应共同赔偿她们医疗费、误工费等。   有网友可能会疑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害人要自担风险。为什么领队和同行者还有责任呢?   这是因为自担风险的前提是“正常风险”。如果领队或者其他同行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更大的风险,那么就要担责。   像本事件中,领队抛弃队友,导致了极高风险,就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如果因此出现重伤或者死亡,领队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结伴户外爬山,不是各管各的,而是有着互助的法律底线。   大家参加户外运动,首先要量力而行,评估自己的体力和越野能力。   其次,一定要选正规的团队,穿戴合适的运动衣和登山鞋,带哨子、充电器和保暖物品,提前报备路线。   你会临时参加一些驴友群的活动吗?你有哪些户外爬山的经验?评论区来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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