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女子照顾2岁半孩子,时感生活压力,便约朋友吃米线,而后又拐进酒吧唱歌喝

小栗子看法 2026-01-09 23:32:22

宁夏中卫,女子照顾2岁半孩子,时感生活压力,便约朋友吃米线,而后又拐进酒吧唱歌喝酒,她们嫌酒吧音响效果不好,辗转换了几家酒吧,来了几波人继续喝酒。女子先行离开后,酒友打电话并打出租找到她,将她送至家门口,目送她进了小区才离开。可到半夜她还没进家,其丈夫跟她视频,她说就在小区门口。然而,丈夫看得出她醉酒状态却未出来接她。不可想象的是,她竟拦住一出租车乘至大桥,跳河自杀溺亡。其家属将与她同饮者及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索要14万赔偿。法院判决很意外! 2025年5月7日那场看似寻常的饮酒聚会,最终竟酿成了一桩天人永隔的悲剧,而随之而来的索赔诉讼,更是将几个当事人卷入了舆论的漩涡。 邵某是个两岁半孩子的母亲,生活的琐碎偶尔会让她时而感觉透不过气,总想找个出口放松。 5月7日午后,她给朋友姚某发消息,约着一起吃米线,随后感觉不畅快,又提议去酒吧喝酒唱歌。 两人在第一家酒吧里喝了几瓶啤酒,邵某嫌音响效果太差,又拉着姚某辗转到了另一家酒吧。 熟人朱某陪着一起去了,不过因身体抱恙,自始至终没碰酒杯。 几人在酒吧里唱唱聊聊,时间一晃就到了傍晚。邵某兴致不减,又喊来姐夫康某一起喝酒。 姚某待了没多久便先行离开,康某后来又招呼了朋友冯某过来。这场酒局从午后持续到深夜,21时左右,邵某突然站起身,撂下一句:你们喝吧,我先走了!便独自离开了酒吧。 姐夫康某不放心,赶紧给邵某打电话,一问才知道她竟跑到了郊外的大桥上。 康某生怕出什么意外,立刻打车赶过去,找到邵某后,又随出租车将她送至她居住的小区南门。 22时40分许,康某目送她走进小区大门才放下心,嘱咐了几句注意安全,便和出租车司机一同离开了。 23时许,邵某的丈夫打来微信视频电话,问她回来没?到哪里了?邵某说进小区了。屏幕里的邵某脸颊通红,说话也颠三倒四,明显是喝多了的样子。 其丈夫在视频里看媳妇醉成那样,也未下楼出来接接她,也不知心咋那么大!直接挂断了电话,放心地躺下休息了。 这时,晕头转向的邵某看到出租车司机聂某驾车路过小区南门,突然拦下车,说要去郊外的那座大桥,还念叨着要去那里喝酒唱歌。 聂某没多想,按照她的要求将车开到了大桥边,停稳后便让邵某下了车。 23时27分,夜色深沉,也不知邵某为啥想不开的还是醉的没了意识,竟独自一人翻过护栏,纵身跳入了冰冷的河水中,等到被人发现时,早已溺亡。 一场欢聚最终变成了悲剧,邵某的家属悲痛欲绝。 他们认为,当晚和邵某一起喝酒的人,在她醉酒后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出租车司机聂某,深夜将醉酒的邵某送到偏僻的大桥上,还违规停车放任她独自下车,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家属将共同饮酒者和聂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有人说,正常的男的不会允许老婆和别人去酒吧喝酒,即便是去了也要找回来,可见这男人对老婆是多么的冷漠,没出事不闻不问,事后反倒打一耙! 有人说,不自尊的女人不值得珍惜,作为已有2岁孩子的母亲,晚上不在家带孩子,却出去疯酒唱歌,太不可思议! 还有人说:后面的出租车司机也有一定的责任!不拉她啥事没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康某发现邵某独自前往大桥后,及时找到并将其送至小区门口,已履行劝阻、护送的合理义务。 邵某进入小区后再次外出自杀,超出同饮者可预见范围。且邵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邀约饮酒、酒后二次外出,自身主导了风险发生,同饮者无过错,故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出租车司机的核心义务是安全送达约定目的地。邵某虽醉酒,但明确告知目的地且无异常举动,司机按其要求完成运输,已履行法定义务。 邵某跳河系自主自杀行为,与司机运输行为无直接法律因果关系,且司机无强制约束乘客的权力,故不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主动跳河自杀,属于自主意志支配的故意行为。 家属主张饮酒、运输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自杀作为独立介入因素,中断了此前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符合“受害人故意免责”的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邵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同饮者及出租车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不该发生的事,也是一个家庭的悲哀! 邵某以酒解愁,愁更愁!每一个家庭都应该互相包容、相互沟通、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压力都是自己给自己的!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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