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女子放着两岁半的孩子不管,和朋友一起出去吃米线,吃完又和朋友唱歌蹦迪,随后又叫来姐夫一起。晚上9点多钟女子离开,姐夫不放心,打车将她送回小区后离开。谁知女子和丈夫打了个电话后,竟然自己打车到一座大桥上,从桥上跳下去淹 死了。案发后,女子的丈夫将姐夫、司机以及当天和女子一起喝酒的所有人一同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14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报道,邵某家住中卫市沙坡头某小区,和丈夫有个两岁半的孩子。 2025年5月7日中午1点钟左右,邵某给朋友姚某发信息,约她一起出去吃米线。 吃米线过程中,邵某说好久没放松了,想去喝酒唱歌,两人来到一个酒吧点了几瓶啤酒,一边喝酒一边唱歌。 唱了一会后,邵某觉得这家店的音响效果不好,于是就和姚某商议换一家。 随后,两人经朋友朱某介绍,三人一起到另一家店继续喝酒唱歌,朱某因为身体原因没有喝酒,只是陪在一边玩。 三人玩到傍晚5点左右,邵某又给姐夫康某打电话,邀请他一起来玩。 康某来后,姚某先行离开了,康某觉得不热闹又叫来了他的朋友冯某。 晚上9点左右,邵某熬不住了先行离开。 邵某走后,姐夫康某不放心,给她打电话问她在哪,邵某说她在某座大桥上。 康某打了个车过去找她,10点40分左右,康某将邵某送她回居住的小区。 邵某下车后,康某一直目送她走进小区,才又乘坐着出租车离开。 20分钟后,邵某的丈夫给她打视频,问她到哪了,邵某说已经进小区了。 丈夫一看,邵某喝得醉醺醺的,但他并没有下楼去接她。 丈夫左等右等,几十分钟过去,仍不见邵某回家,可等他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 原来,挂了电话后,邵某竟然没有回家,而是再次回到小区门口。 正好当时有一辆出租车路过,邵某拦下车,告诉司机说她要去某大桥喝酒。 司机将她送到后离开,23点27分,邵某从大桥上跳下去溺 亡了。 案发后,邵某的丈夫起诉了当天和邵某一起喝酒的所有人,以及将邵某送到大桥的出租车司机,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4万余元。 邵某的丈夫提出,当天和前面一起喝酒的这些人,明知邵某喝多了,却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邵某送到家。 而出租车司机,明明知道邵某喝多了,还违规停车将邵某放到大桥上,放任邵某发生危险。 所以,多名同饮者和司机都应该为邵某的死负责。 一审认为,在法律上,同饮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当同饮者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或者明知饮酒者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自我保护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案发当天,邵某独自离开后,姐夫康某不放心去大桥找她,还把她送回小区,送并目视她进入小区,这其实已经尽到了普通人通常的安全注意义务。 邵某的丈夫明明知道邵某已经到了小区,也明明看到她醉酒了,却没有下楼接她进家。 邵某再次外出发生不幸,这已经超出了普通人能够预知的范围。如果苛求同饮者继续承担责任,那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一审认为,在邵某进入小区后,同饮者对她之后的行为和不幸后果,已经不需要再承担法律责任。 邵某的丈夫认为,出租车司机明知邵某喝多了,还违规停车将邵某放到大桥上,放任邵某发生危险。 一审认为,虽然司机知道邵某喝多了,但邵某明确告诉他要去大桥喝酒,司机按照乘客的要求将她送到目的地,这是正常的运营行为。 邵某丈夫提出司机违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大桥虽然并非规定的停车地点,司机在此停车放下邵某,属于违停行为。 但是,司机的违停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理,与邵某溺 亡案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且,司机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阻止邵某可能的自 杀行为。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有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司机将邵某送到大桥的行为,和邵某的溺 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出租车司机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邵某的溺亡是她自己跳河导致的,与司机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邵某的丈夫提出邵某的溺水和同饮者及司机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一审驳回了邵某丈夫的所有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