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苏女士婚后经常被丈夫威胁殴打,为了尽快离婚,苏女士不得不将女儿的抚养权让给

梅姐说法 2025-11-28 21:48:08

北京,苏女士婚后经常被丈夫威胁殴打,为了尽快离婚,苏女士不得不将女儿的抚养权让给了前夫。离婚后苏女士发现前夫根本没有好好照顾孩子,于是将女儿带走,可前夫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苏女士思来想去,起诉前夫欲要回女儿的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2022年,苏女士和纪某登记结婚,当时苏女士已经怀孕,可纪某对于怀孕的妻子并没有多少怜惜,反而经常动辄打骂。 6月到12月期间,也就是苏女士怀孕和生完女儿后的一段时间,纪某多次和苏女士发生争执,其中一次争吵时,纪某拎着刀和苏女士对峙,用语言威胁苏女士并击打苏女士的头部。 这次冲突,苏女士头被打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因为纪某的暴力举动,苏女士多次报警并求助妇联,民警还曾经向纪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2023年苏女士决定和纪某离婚,纪某拒绝离婚,最后提出要女儿的监护权,苏女士为了尽快摆脱他,同意将几个月的女儿给纪某。 4月二人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纪某抚养到4岁,女儿4岁后再协商抚养事宜。同年6月,苏女士将女儿交给纪某抚养。 半年后,苏女士去看望女儿时发现,纪某根本没有能力亲自抚养女儿,他将女儿交给亲戚带,但亲戚也没有能力好好带孩子。 苏女士一怒之下将女儿带走自己抚养,并拒绝纪某过去探望。 纪某认为苏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对女儿的监护权,并以此为由申请了保护令,法院对苏女士作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苏女士只好配合纪某探望女儿,但是她觉得女儿继续跟着纪某不利于成长,于是苏女士起诉了纪某,索要女儿的监护权。 苏女士称,自己是因为遭受了家暴,为了尽快离婚不得不让出女儿的抚养权。 苏女士拿出了她和纪某的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及录音、判决书等,证明纪某确实多次对她实施家暴。 苏女士又称,纪某现在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还有大量负债,不适合抚养孩子。 法院经调查,确认苏女士所说属实。那么,苏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苏女士不让纪某看望女儿,纪某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纪某为什么能够申请成功?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纪某认为,苏女士将女儿带走并拒绝其探望的行为侵犯了他对女儿的监护权。 监护权是一种包含人身权益的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 纪某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权受到法律保护。 苏女士未经纪某同意将女儿带走,并拒绝其探望,纪某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监护权正在受到侵害。 如果不及时制止苏女士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纪某长期无法行使对女儿的监护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纪某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苏女士作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二、苏女士和纪某离婚时,已经将女儿的抚养权给了纪某,现在她还能都拿回抚养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苏女士在婚姻期间多次遭受纪某的暴力殴打,有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及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家暴行为不仅对苏女士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也会对女儿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这一条款,纪某的家暴行为可以作为苏女士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重要理由。 另外,离婚后,纪某并没有亲自抚养女儿,而是将女儿交给亲戚带,且亲戚也没有能力带好孩子,这表明纪某没有尽到作为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抚养子女不仅包括提供物质生活条件,还包括给予子女关爱、教育和照顾等方面。 纪某将女儿交给没有能力照顾的亲戚,显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抚养职责,符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这一法律规定的情形。 另外,经调查确认,纪某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还有大量负债。 这些情况说明纪某在经济上和生活稳定性上都存在问题,无法为女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纪某的现状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这也构成了苏女士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 最终,根据女儿的年龄、性别、对父母双方的依赖程度等,特别是纪某的家暴行为对孩子的影响,法院判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苏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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