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名14岁的中学生赵某,在留下遗书后,从自家10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小区保安在楼下的草坪发现了赵某,可他们却误以为赵某是醉酒状态,保安既没报警,也没有拨打120电话,而是将赵某架到了4层,说是让他醒酒,就这样过去了4个小时,赵某的母亲才找到儿子并打了120,赵某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不幸离世。赵某的家属认为物业和保安存在失职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去年11月17日下午,14岁的中学生赵某,不知承受着怎样的压力与痛苦,留下遗书后,从10楼的家中毅然跳下。 当天18时许,小区保安孙某和李某在楼下草坪发现了赵某。 此时的赵某身体根本无法自立,可保安却主观臆断,认为他是喝多了,是醉酒状态。 保安询问后,赵某回应了楼栋单元,保安却听成了401户,还问要不要报警打120,赵某说不需要。 保安没有进一步确认情况,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救助措施,直接把赵某架到4楼就离开了。 直到21时30分,赵某的母亲才终于找到了儿子。 21时50分,120赶到现场,可已经来不及了,22时54分,宣布赵某已离世。 赵某的家属认为:物业和保安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要求他们担责。 毕竟,保安作为小区的安全守护者,在发现有人可能受伤的情况下,却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处理,这无疑是对生命的漠视。 物业作为管理方,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物业和保安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他们真的失职了吗? 1,物业和保安,对赵某有没有救助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属于公共场所,物业作为管理者,对小区内的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 保安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在发现赵某受伤躺在草坪时,就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比如及时拨打120、报警等。 保安发现赵某后,没有正确判断赵某的情况,误以为其醉酒,在赵某表示不需要报警打120后,就将其架到4楼离开,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物业作为保安的管理者,对保安的失职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物业和保安对赵某是有救助义务的,他们没有履行好这个义务,就应该担责。 2,物业和保安的过错程度,该如何认定呢? 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某是 自 杀,家属作为监护人,对赵某的日常行为,有一定的监护责任。 如果家属能够及时发现赵某的异常,给予关心和疏导,或许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 所以,家属在这起事件中,也有一定过错。 而物业和保安,在发现赵某后,没有正确判断其情况,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赵某错过最佳救治时间,最终离世。 他们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大。 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考虑到赵某自杀这一情况,认为家属监护责任不明,但物业协助救助不力,判定物业承担30%的责任。 物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合理,维持物业担责,判物业赔偿赵某家属254027.4元损失和15000元精神抚慰金,合计269027.4元。 【信息来源: 14岁男生从10楼坠楼,保安误以为其醉酒未及时报警,男生死亡物业被判赔近27万元 2025-11-28 10:09·新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