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曾女士无偿接送女儿同班同学钟某两年,结果14岁的钟某竟然在她家门口将女儿杀害,事后,钟某还狡辩称曾女士的女儿霸凌他。今天本案迎来一审宣判,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曾女士的女儿是一名14岁的初三学生。 曾女士的女儿有个闺蜜,两家父母也是很好的的朋友,两家住在同一个小区,两家家长约好,每家一天轮流接送孩子。 女儿刚上初中时,同小区有个男生钟某和女儿是同班同学,钟某家里没车,自从女儿上初一开始,曾女士接送女儿时,都会好心将钟某带上。 就这样,曾女士接送钟某,一接就是将近3年。 2025年4月8日傍晚放学后,女儿和闺蜜、以及钟某是由朋友接回来的,朋友将他们送回小区又开车离开了。 当天傍晚,曾女士正在家里做饭,突然听到楼下有人喊,说有个女孩晕倒了。 曾女士心里咯噔一下,因为她的女儿有低血糖,她担心楼下那个孩子是自己的女儿。 曾女士下楼后看到倒地的确实是她的女儿,但女儿并不是晕倒,她满身是血,气若游丝,全身上下都是刀伤,分明是被人杀害了。 后经调查,曾女士搞明白了怎么回事。原来,做下这一切的就是她好心接送了3年的那个孩子钟某。 因自己家条件好,且女儿学习也比他好,钟某竟然心生嫉妒,当天,因为一点小事,钟某就怀疑曾女士的女儿看不起他,捅了曾女士的女儿多刀。 期间,钟某原本已经转身离开,听到曾女士的女儿躺在地上呼救,钟某又返回再次捅刺了她多刀。 后经调查,钟某案发前网购了一把折叠刀,并且多次搜索未成年人 人会受到什么处罚,也就是说,这一切,都是他蓄谋已久的。 更让曾女士不能接受的是,案发后,钟某竟然说,他是被曾女士的女儿霸凌,才不得不反击的,可经同学们证实,钟某所说根本不属实,事实上,钟某经常欺负他人。 一、钟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显然,钟某构成故意杀 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钟某因嫉妒以及怀疑曾女士的女儿看不起他,便产生了杀 害对方的念头。 他案发前网购了一把折叠刀,还多次搜索未成年杀人会受到什么处罚,这些行为充分表明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认知,是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并非一时冲动或过失导致。 案发当天,钟某因一点小事对曾女士的女儿进行捅刺,在原本已经转身离开后,听到对方呼救又返回再次捅刺多刀,钟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 亡。 二、钟某是作为未成年人,他是否会因此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钟某案发时14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且其实施了故意杀 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钟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 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必须给予刑事处罚。 但是,考虑到钟某是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钟某不会被判处死刑。 除了刑事责任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钟某作为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曾女士有权要求钟某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其因女儿死 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据曾女士称,案发后,钟某一家从未主动道歉,钟某甚至还抱怨事情一直未结束,扰乱了他的生活和学习。 一审开庭时,钟某钟某得知自己可能判死刑才害怕起来,跪在地上向曾女士道歉,说以后他给曾女士当儿子,给她养老。 11月28日,本案一审宣判,钟某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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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终身不要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