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男子13岁的侄女被他人骗去卖 淫,抓到罪犯后,只判处了八个月有期徒刑,还缓刑一年执行,男子不服 想要申诉,却被告知侄女是卖 淫女,没有权利。男子想申请监护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诉,但又被告知已经过了时效。 男子一直没有收到判决书,还是他打电话去咨询的,并且和自己陪同侄女去录口供的内容完全不符。 现任派出所所长也表示,只有单次、200元的材料不属实,可是法院却说,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就是这样。而男子的侄女却说总共是三次,收益有上万。 自己只获得了几百,其余的都被他人获取,而200元是别人给的红包,鲁婷婷是一个被遗弃的孩子。 在2010年的时候,她才刚刚出生,就被一对男女交到了鲁先生父母的手里,一去不复返了。 鲁婷婷自小被鲁先生父母收养,2023年辍学后失联,鲁先生多方寻找才在出租屋找到她,发现侄女已遭侵害后立即报警。 据鲁婷婷供述,贾某以“挣钱”为诱饵,将她哄骗至KTV,先后三次逼迫她从事性交易,涉案金额上万元。 而她自己仅得几百元,所谓“200元嫖资”其实是对方给的红包。贾某甚至教唆她谎称18岁,主观恶意显而易见。 可让人无法接受的是,直到2025年10月,鲁先生主动打电话咨询才得知案件已在一个月前宣判。 更离谱的是判决结果:嫖客孟某仅被行政拘留,主犯贾某仅获缓刑。当鲁先生提出申诉,却被冰冷告知“你不是监护人,无权申诉。 你侄女是卖淫女,也没权利”。即便他想申请监护权,又被告知已过申诉时效。 这起案件的荒唐远不止于此。法院称检察院提交的材料显示“仅一次交易、200元嫖资,鲁婷婷系自愿”。 可现任派出所所长明确表示“单次、200元的材料不属实”,且所有内容已上传系统。一边是受害者的亲口陈述,一边是派出所的证据记录,另一边却是法检部门采信的“失真材料”。 如此矛盾的说法,很难不让人怀疑案件存在证据遗漏或采信不当的问题。 更关键的是,13岁属于幼女,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幼女根本不具备性行为同意能力,即便贾某声称鲁婷婷“自愿”,也不能改变其犯罪的本质。 贾某诱骗三次、涉案金额上万,却仅获轻判缓刑,这样的量刑与其犯罪情节严重不符,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和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而司法机关未依法告知家属判决结果,导致家属错过申诉时效,这一程序违规更是让人无法容忍。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本应是社会底线,可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不仅遭受了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还要面对司法程序上的不公待遇,实在令人心寒。 这起案件暴露的不仅是个别司法人员的失职,更可能存在的程序漏洞,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必须零容忍,依法从重惩处,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保护更多孩子的安全。 同时,司法程序的公正透明是底线,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让正义缺席,让受害者寒心。 目前,鲁先生已寻求媒体帮助,希望能推动案件再审。我始终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 你认为应该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的司法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