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75岁男子酒后想和妻子发生关系被拒,怀疑妻子和邻居有染,于是持羊角锄将妻子杀害。案发后,男子被鉴定出精神分裂,检方申请对男子进行强制医疗。 据红星新闻、潇湘晨报等报道,今年75岁的程某是岚皋县人。 程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两人虽然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但是感情一般,夫妻二人一人一个房间,分房而卧已久。 2025年2月2日下午,程某去隔壁兄弟家吃晚饭,饭间程某喝了不少酒,晚上9点钟左右程某回自己家睡觉。 半夜11点左右,程某的妻子张某从程某房间门口路过,准备回自己房间睡觉。 或许是喝了酒的缘故,程某突然萌生出一种冲动,想要和妻子张某发生关系,于是程某走出去拉住张某求欢。 张某觉得程某一大把年纪了还老不正经,拒绝了他的要求,回到自己房间睡下。 可返回自己房间的程某却久久无法入睡,原来,程某年轻时候就觉得,张某和邻居谭某有一腿,这次被妻子拒绝,程某再次怀疑妻子背叛了自己。 程某越想越气,于是到后院拿了一把羊角锄进入张某房间,对着睡着的张某的脸打了过去,击打多次后,程某出了一口恶气,将羊角锄放回院子里,回到自己房间睡觉。 过了一会后,程某去张某房间查看,发现张某疑似死 亡,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动作,而是返回房间继续睡觉。 第二天一早7点钟左右,张某的儿子去她房间里找钥匙,发现张某已经僵硬了。 案发后,村干部报了警,程某被抓获,并对杀 害张某一事供认不讳。 案件侦查阶段,程某和张某的孩子们反映,程某精神有点问题。 经司法鉴定,程某有精神分裂,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 程某的应该应该如何认定?他是否可以免除处罚? 1、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构成故意杀 人罪。 程某求欢被妻子拒绝后,因怀疑妻子背叛自己,产生愤怒情绪,随后到后院拿羊角锄进入张某房间,对着睡着的张某脸部多次击打,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杀 人故意和积极的杀 人行为。 在击打后,程某还去查看,发现张某疑似死 亡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这些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导致他人死 亡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程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程某的行为从客观表现上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特征,但《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程某有精神分裂,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 这意味着程某在实施杀 人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也无法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从主观责任能力的角度来看,程某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杀 人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3、程某为什么会被强制医疗? 案发后,检方认为,程某发病后嫉妒妄想、被害妄想等症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随着程某的病情加重,不能确保家属能够监管到位,于是申请对程某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程某在发病期间实施了严重的暴力杀 人行为,考虑到其实施的杀 人行为的严重性和精神疾病的存在,检方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强制医疗程序的目的并非是对行为人进行惩罚,而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为了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康复。 通过强制医疗,程某可以接受系统的治疗,缓解其精神疾病症状,降低其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一人死 亡的行为,但因其案发时处于发病阶段,且症状未减轻,将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对检方提出的对程某采取强制医疗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