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三年前刘女士开车时不小心撞到一路人,送医检查后医生称只是轻微碰撞无大碍,刘女士付了几百元误工费。三年后,刘女士的微 信被法院冻结,才知被撞者起诉,对方拿出119天住院记录及治疗证明,刘女士怀疑被讹。 三年前,刘女士开车上班时,不小心蹭到了一位路人。当时看对方没大事,两人就在路边商量起来。 刘女士主动提出带对方去医院检查,全套检查下来,医生说只是软组织挫伤,连药都不用开。 刘女士当场给了对方几百元误工费,这事她以为就这么过去了。 三年后,刘女士准备买早餐,用微 信付款时,却发现支付功能被冻结了。 她赶紧查账户,这才看到法院发来的通知,原来三年前被撞的那个人把她给告了。 刘女士懵了,这三年对方一次都没联系过她,咋突然就起诉了呢? 她赶紧联系法院,拿到了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沓厚厚的病历,从撞车那天到2025年初,住院记录加起来有119天,还有一大堆康复治疗的单子。 刘女士看着这些材料,越看越不对劲。 当年医生都说不用吃药,现在咋冒出这么多治疗? 她决定,找对方问个清楚。 通过法院,刘女士终于联系上了对方。 电话一接通,刘女士就急切地说:咱当年不是说好了,检查完没事,我给了误工费,这事就了了吗? 对方却说:当年是没事,可后来我这身体越来越差,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是当年那车祸留下的后遗症。 刘女士一听就火了:后遗症?当年医生都说只是软组织挫伤,连药都不用开,咋会有后遗症?你这不是讹人吗? 对方也不示弱:医生当时只是说当时没事,谁能保证以后没事?我这三年看了好多医生,都说和当年车祸有关。 刘女士说:那你这三年为啥不找我?现在突然就起诉,还冻结我账户,这不是故意的吗? 对方说:我这三年一直在治疗,哪有时间找你?现在治疗结束了,我才想起要你赔偿。 刘女士觉得对方就是在胡搅蛮缠,她决定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她,从法律角度看,对方三年后起诉是否超时效,要看治疗与车祸的因果关系,如果治疗和车祸有关,可能从最后一次治疗结束重新起算时效;如果无关,则可能超时效。 而且,刘女士和对方私了没签书面协议,法院很难认定私了的效力。 对方提交的证据得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刘女士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验证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拒不配合,法院可以推定其主张缺乏依据。 刘女士听了律师的话,心里有了底。 她决定申请司法鉴定,可对方却开始推三阻四,一会说回老家了,一会说身体不舒服,就是不肯配合,最后,鉴定机构都退单了。 刘女士觉得对方就是在故意拖延,想让她妥协。 这期间,刘女士也在想,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自己当初私了太草率了?要是当初签个书面协议,是不是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里就存在几个关键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对方三年都没联系刘女士,现在突然起诉,这三年里他真的一直在治疗且不知道该找刘女士吗? 第二,如果对方所谓的后遗症和车祸无关,那他三年后起诉是不是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从实际情况看,对方三年未联系刘女士,很难让人相信他一直在积极治疗且不知该主张权利。 而且,当年医生明确表示只是软组织挫伤,连药都不用开,现在突然冒出大量治疗记录,其治疗与车祸的关联性存疑。 如果最终认定治疗与车祸无关,那么对方三年后起诉很可能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诉求。 但如果能证明治疗与车祸有关,且符合时效重新起算的条件,那诉讼时效方面就可能不存在问题。 所以,关键还是要看对方能否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治疗与车祸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符合时效起算的规定。 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办呢? 私了可以,但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如果对方事后反悔,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遇到对方不合理的要求,不要妥协,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到刘女士的案子,法院开庭那天,双方都到了。 刘女士的律师详细阐述了观点,认为对方的治疗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对方又拒不配合,法院应该驳回对方的诉求。 对方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治疗和车祸有关,要求刘女士赔偿。 法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决定再次组织调解。 法官对对方说:你提交的证据得有说服力,司法鉴定你不配合,这很难让法院支持你的主张。 对方却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愿意让步。 调解失败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现在,这案子还没判下来,刘女士的支付功能仍冻结着。 她每天都在盼着法院能尽快判决,还她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