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谎称是在校大学生,还隐瞒自己结婚生子的事实,骗取了一村支书的信任,两人发生关系后,女子不是谎称交学费,就是谎称治病,前前后后从男子手中骗取了143万余元,等男子反应过来后,女子早就把钱给挥霍一空了。无奈之下男子报警,可女子坚称,她是男子外面的女人,给钱也是自愿的,不构成诈骗。可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来源: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刘某1997年出生,虽然长相甜美,不过从小到大性格比较叛逆。 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刘某小学毕业之后便出了学,一直跟着父母在家里务农。后来实在忍受不住外面世界的精彩,跟着自己的小姐妹便跑了出去。 结果在不久之后,刘某便受到自己的同伴的影响染上了毒瘾,并在2015年因为此事被治安拘留过。 改造之后,刘某收敛了很多,经过他人的介绍,在2016年与一男子定亲,同年6月怀孕,2017年两人登记结婚。 结婚之后,为了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刘某去按摩店上班,在此期间认识了村支书胡某。 为了能给胡某提供最大的情绪价值,刘某谎称自己是在校大学生,又隐瞒了自己已婚且生育的事实,骗取了胡某的信任与同情。 从此以后,两个人时常联系,还发生了关系。在此期间,刘某先后以交学费治病为由,向胡某索要经济支持,胡某并没有多想,几乎是有求必应。 自2016年与胡某认识以来至2020年,胡某累计给刘某转账100多万。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刘某与丈夫离婚。 被蒙在鼓里的胡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后选择报警,想要把自己的钱追回来。 不过他给刘某的转账早就被刘某挥霍一空。随后胡某选择报警,而刘某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移交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的信任,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413800元。 宣判之后刘某不服,认为与胡某是被包 养关系,胡某的转账完全是个人意愿的真实表达,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以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刘某与胡某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认定清楚,其次,在众多转账当中,有哪些是胡某自愿给予的,有哪些是通过诈骗方式获得的,均没有进行认定。 上述不符合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