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静在从老家返京途中,突然感到胸口剧痛,心跳加速,呼吸困难。她强忍不适,拨

深度程磊 2025-10-28 17:56:00

北京,张静在从老家返京途中,突然感到胸口剧痛,心跳加速,呼吸困难。她强忍不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她的求助却遭遇了一位情绪失控的接线员辱骂,导致紧急救援未能及时到达。尽管急救中心事后解释称接线员“情绪失控”,并采取了扣除绩效的措施,但张静要求公开道歉并采取正式处理,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诉求。 张静,37岁,来自北京的公司职员,国庆假期期间回老家探望父母,享受了几天悠闲的时光。10月11日下午2点35分,她独自驾车从老家返京,准备第二天正常上班。然而,在途经通州某检查站时,张静突然感到胸口剧痛,伴随心跳加速和呼吸困难。她强忍着不适,将车停在了检查站附近的安全区域,并颤抖着拨通了120急救电话,简洁明了地说明了自己的病情:“我感觉心脏好疼,需要救护车。”接线员确认了她的求救意图,并将电话转接到了调度中心。 接线员刘梅的语气听起来有些急躁,开始询问张静的具体位置。张静在疼痛和焦虑的情况下,尽力提供了自己所在的检查站名称,但由于检查站区域较大,她无法描述得更加精确。接线员刘梅显得不耐烦,甚至口出恶言:“你他X傻X吧!”在张静震惊和愣住的瞬间,电话已经被挂断。张静无奈之下,不得不挣扎着向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求助,最终得以被送往医院,经过检查被诊断为心律不齐,左心室和右心室的频率不一致,心肌缺氧。 事后,张静对急救中心的处理感到极度不满,决定提出正式投诉。10月17日,急救中心回应称,接线员刘梅因家中有急事情绪失控,但并没有针对张静个人,解释称她只是“发泄了一下”。这一解释让张静更加气愤,她认为情绪问题不应成为工作失职的借口,要求对接线员进行正式道歉并作出处理。急救中心承认刘梅的行为不当,决定扣除绩效,但张静认为这并不代表足够的公正处理,要求公开道歉并采取更加透明的措施。 从法律角度来看,张静和120急救中心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张静与急救中心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张静明确表示了求救意图,并与急救中心建立了默示合同关系。急救中心接听了电话并同意提供急救服务,这意味着急救中心在法律上有义务履行救援职责。接线员刘梅的辱骂行为直接打断了救援的正常流程,不仅未能有效帮助张静,还可能导致病情的恶化。 这种失职行为显然违反了急救服务的规范,特别是《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响应急救呼叫,并迅速派车救助。因此,接线员刘梅的行为构成了对张静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急救服务的基本操作流程。 此外,接线员的辱骂行为严重侵犯了张静的人格尊严,这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张静在心脏不适的情况下遭遇接线员的辱骂和挂断电话,显然加重了她的心理压力,也可能导致身体情况的进一步恶化。接线员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张静的人格权,也直接对其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 对于急救中心来说,接线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急救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急救中心未能对接线员进行有效监管,也未能及时纠正她的不当行为,因此急救中心应当为接线员的失职行为负责,并进行赔偿。 另外,急救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生命安全。根据《急救服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急救中心应当对每一次接警和急救过程进行规范操作,确保急救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保持冷静和专业。接线员的情绪失控,极大地降低了急救服务的效率,并且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增加。因此,急救中心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在情绪管理和应急处理方面,确保每一名急救人员都能在面对紧急情况时保持职业素养。 张静的投诉不仅仅是对一次服务失误的反应,它反映了社会对急救服务质量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更高要求。公众对急救服务的依赖性极高,任何失误都可能对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影响。无论是急救中心还是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必须时刻保持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尤其是在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任何失职行为都应受到严格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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