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失 足 女张某去王某的出租屋做生意时遇到民警上门抽查,张某害怕之下爬到窗外躲避,结果一不留神坠 亡。事发后,张某的家属起诉王某和房主索赔121万。 王某是个皮条客,他在当地多个小区租了房子,一旦有客人联系他,他就会联系认识的失足女,让她们去自己租的房子里和客人进行非法交易。 每一次交易达成,王某都会从中抽取一部分钱。靠着介绍和容留失足女抽成,王某赚的盆满钵满,且团队规模越来越大。 二零二二年9月12日,有人联系王某要求提供非法服务,王某叫了张某和另一名女子来到他刚租下的位于某小区6楼的一套房子。 正在王某向客人介绍张某和另一名女子的时候,民警突然上门抽查。王某立即反锁房门,并找各种借口抗拒检查。 张某第一次碰见这种事非常害怕,眼看民警没有那么好打发,张某吓得脸色发白,不停在房间里踱步。 民警的敲门声越来越大、越来越急,还不停警告王某赶紧开门,情急之下,王某用身体抵住门,不让他们进来。 张某看到这一幕心理防线崩塌,竟然打开窗户爬了出去,想要以此逃避处罚。 不知道是因为太过紧张,还是窗外太滑,张某竟然失足掉了下去。 这套房子位于6楼,张某掉下去后当场没气了。 事发后,王某被抓捕归案并依法判刑。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结案后,张某的家属起诉了王某和房主陈某,要求他们赔偿121万。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王某长期介绍、容留失 足 女卖 淫并抽成,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 淫罪。 王某是个长期介绍和容留失 足 女进行非法交易的皮条客,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这种介绍、引诱、容留失 足 女非法交易的行为已经违法了,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如果行为人有多次这种行为,并且范围广、次数多,就构成了犯罪。 王某租了多套房子,且长期介绍失 足 女和他人进行非法交易,靠抽成为生,已经属于情节较重的行为。因此,王某极可能被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张某坠 亡,王某和原房主陈某是否需要担责? 首先,从因果关系来看,王某组织非法交易活动,在民警上门时反锁房门、抗拒调查的行为,导致张某处于极度恐惧的危险境地,这与张某选择爬窗躲避进而坠 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对张某的死 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房主陈某,在此事中可以说非常无辜。 一般情况下,房屋出租后,实际使用人对房屋具有直接控制权和管理权。除非房主明知承租人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而提供支持或协助,否则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王某刚租下陈某的房子一个月,陈某并不知晓王某将房屋用于容留卖 淫活动,没有主观过错,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陈某无需对张某的坠亡承担赔偿责任。 3、张某家属起诉王某和陈某索赔121万能否成功? 张某的家属认为,王某作为组织者,应该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 事情是在陈某的房子里发生的,陈某作为房主,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王某和陈某应该承担张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1万元。 一审二审认为,张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民警检查时拒不配合,且在明知有极大危险的情况下爬上6楼的窗外躲避检查,张某应该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组织失 足 女从事卖 淫违法犯罪活动,在民警上门调查时,不仅不配合调查,反而挡住门不让进。 作为在涉案房屋内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王某在此事中存在一定过错,判其赔偿张某家属5万元。 案发时王某刚租下陈某的房子一个月,并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知晓王某等人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而且,张某坠亡也并不是因为房屋设施不全或者安全隐患导致的。 所以,陈某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的家属仍旧不服,又向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 来源:现代快报9.2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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