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个15岁的女生,因为拒绝买47元的水果捞,被店主骂不说,自己父亲到达现场之后,店主更是说她是父亲的小三,让她感到非常委屈。
(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
常同学怎么也没有想到,就是因为自己不想买水果了,却被一个陌生的人追着骂,还不肯松嘴,她觉得事情本不该如此的。
现在正值暑假期间,有许多中学生都出来逛街消费,释放一下学习的压力,常同学就是他们其中的一员。
事发当天,她和朋友出来逛街,看到一家店卖的水果捞,她和朋友都想吃水果了,就上前询问水果是多少钱。
店主称是9.5元半斤,常同学觉得有点贵,但是她又实在想吃,朋友一起和店主说,让她稍微少称一点。
结果,店主拿完水果后没有上称去称,而是直接拿去切了,切完之后才上称,常同学发现是47元,觉得有点贵,她就不想要这个水果了。
店主此时不高兴了,水果都已经切完了,怎么能不要这个水果呢?于是就拦着不让常同学走。
常同学说,我都说了少拿一点这个水果,你还是给我拿那么多,这个超出了我的消费范围,我现在不想要这个水果了。
店主见状,看常同学是小姑娘,觉得好拿捏,她就威胁起常同学说,不买就不能走,这是明文规定的,不然我就可叫人来了。
常同学一听,有点害怕了,不过他立马又镇静下来,心想既然你叫人,那我也叫人。马上就给自己的爸爸打了个电话,让他赶紧过来。
常同学的父亲赶到后,质问店家为什么不让女儿走?这个水果价格这么贵,肯定是有猫腻。说着,他拿起水果想要去旁边摊位的秤上称一下看看是否有2斤半。
结果没想到店家把他们团团围住,不让他们去旁边摊位上称,接着又开始口吐恶言,说常同学的爸爸这么快过来,就是过来给小三撑腰的吧?
就指着常同学大骂她是小三,而且还说常同学一家是穷货,等等,说了很多污言秽语,常同学哪里受得了这个委屈?当场就哭了。
而常同学爸爸更是气的不轻,怎么可以随口污蔑别人呢?自己的女儿受了这个委屈,必须要讨回公道,说着他也不甘示弱,也跟店主理论了起来。
此时朋友看着很气愤,在一边也报警了。等到民警赶到现场以后,店主才停嘴。
经过民警调解之后,店主才同意不强迫常同学买水果,常同学一家人才得以离开。
回到家后的常同学越想越气愤,自己才15岁,叫自己的父亲来理论,就被店主污蔑成是小三,现在的人只要有一张嘴就可以随便乱说吗?
于是她把事情整个经过记录下来,发布出去,她想着让大家平评公道,自己最主要是想得到店主的道歉。
当时民警过来调解的时候,店主也只是同意她不用买这个水果,并没有给她道歉。
常同学认为,这位店主看起来年龄也不是很小,自己家可能是有孩子的,如果她自己有女儿的话,在街上被人这样随意污蔑,她会是什么心情呢?
一、常同学是有想要买水果的想法,但是店家必须要征得常同学的同意买多少之后,才应该去切水果,店主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店主拿水果的时候,拿完并没有上称,直接拿去切完以后才上称,常同学并不知道这个水果有多重,店主这个行为属于侵犯了常同学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很显然,常同学对这个称的数字不满意,因为这违背了她的意愿。
常同学拥有自主选择权,她有权拒绝买这个水果,店主不得强买强卖。
二、因为常同学不买水果,而店主破口大骂,常同学作为未成年人,心理也受到了很严重的影响。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辱骂侮辱他人的行为,可以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店主并没有依据,却污蔑常同学是小三,如果常同学想要追究的话,店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且常同学只有15岁,作为未成年人,店主已经给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店主必须要给常同学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常同学表示自己要坚持申诉,直到店主给她道歉。
您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