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恶了,就应该将害群之马铲除!”黑龙江,一省级官员为谋私利,竟将非法所得公款转移至其女儿名下,金额高达2千万元。省级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贿赂,行为令人发指!大贪官的行径被揭发后,引来社会各界持续关注与热议。
·来源:廉政瞭望·
男子郭某是林口人,出生于1964年·。在读大学时,他的成绩十分优秀,获取了研究生学历与哲学硕士学位。
在1985年·入党籍,郭某参加工作后,由于工作表现优秀不断升职,并在工作多年后身兼数职。但郭某没有任劳任怨,而是在任命期间使用各种手段转移公款,把非法所得的钱放置在女儿小柒名下。
任职8年,郭某使用很多隐秘的手法,躲过了反腐败调查,把转移公款的行径做到密不透风。郭某先将资金分批转到多个账户内,用复杂的交易手段,把贪污事实掩盖,所以前前后后用同样的做法转移了公款2千万元。
在转移公款时,小柒还帮着父亲郭某一起将公款占为己有。为了能满足自己对金钱的欲望,小柒成为了贪污案的帮凶之一,而且郭某的整个家族成员,都默许了这些事情发生。作为官职人员拿钱办事,仿佛是一件寻常不过的事情。
正是如此,让郭某越来越无法无天,公款好像是他的私人财产一般,被利欲熏心的郭某不仅要钱,他还要权。做苟且之事,还没有被揭发,让郭某沉溺的欲望的海洋中,长时间不能自拔。
钱来的越来越容易,郭某的欲望也在无限放大,他已经不能满足于转移公款。在工作的时候,他还利用自己的职位之便,利用传统节日不断敛财,在郭某生病住院期间不断收取礼金。
不仅是郭某的下属会向他献媚,给他送礼,就连一些私人企业为了求郭某办事,也会向他送礼送钱,郭某获得非法获利共计222万余元。
郭某曾以改建值班休息室的名义,给自己装修了一间面积为32.6平的工作休息室。在郭某任职期间有不少人巴结他,任由他差遣。欲望膨胀的郭某,已经发展到只手遮天的地步,只要他想办的事情,几乎没有失败的时候。
郭某获得了更大的权利,也让那些围着他转的人,在他任职时获得了不少利益。不过,郭某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将泄露机密资料等行为,换一时的风光无限,真的能让他一直这么安心、舒坦吗?
当时是不可能的,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了这么多错事,怎么可能不被发现呢?最后,郭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人揭发,他才悬崖勒马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省纪委监委的调查。
随后,郭某的犯罪情况属实,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但由于他涉嫌犯罪问题较多,有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存在,所以省纪委监委又将郭某转移至司法机关,并被依法处置了。
网友表示:钱就是引诱人犯罪的开始,权利越大,暗中动手脚的可能就越大。另一名网友说:作为高官就应该以身作则,为人民服务,不能利字当头。其他网友纷纷认为:贪污受贿是不应该存在的行为,就应该将此事彻查到底,不能留下害群之马。
1、郭某转移公款2千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郭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占有,私自分多次转移到女儿小柒的名下,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郭某在传统节日与生病期间收取礼金,敛财等行为,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郭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各种传统节日收礼金,在生病住院期间敛财等等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3、郭某虽有主动投案情节,但涉嫌犯罪问题较多,所以要依法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由于郭某犯罪情节属实,涉嫌犯罪问题较多,并以相关法律进行数罪并罚,按照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与种类性合并执行。·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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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3xxx05
什么学校毕业的?是行政学院还是什么校毕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