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许女士和徐女士是非常要好的闺蜜,许女士离婚时把6万元买的婚戒,以2万元卖给了徐女士。一周后徐女士一口咬定买到的戒指是假货,要求许女士退一赔三,并将她起诉。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许女士和徐女士是一对非常要好的同事,两人在一起工作多年,早已超越了同事的关系,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就连许女士结婚前,买婚戒都有徐女士跟着帮忙挑选。
最终徐女士看中一个价值6万元的婚戒,她觉得款式新颖,也特别符合许女士的气质,许女士也非常接受徐女士的建议,当即买下了这枚戒指。
可在婚后的第四年,许女士与丈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离婚时,许女士分到了房产和汽车,和一些首饰,可她想一切重头再来,忘记过去,就张罗把所有的东西都变卖掉。
徐女士做为许女士的闺蜜,非常同情许女士的遭遇,再次帮忙许女士张罗卖东西,同时,她得知许女士欲将婚前6万元买的婚戒,以2万元的低价出售时。
徐女士碍天情面,同时又害怕错失机会,还是主动的向许女士提起,当初自己是真实的看中这枚戒指,可由于许女士先行买了,自己不好意思再买同款,可过去这么多年,还是对这枚戒指念念不忘。
许女士与徐女士相处多年,无话不说,见徐女士如此真心,她也没有多想,就把当时买戒指的发票,证书和首饰盒子一并交给了徐女士,徐女士拿到戒指的第一时间向许女士付钱,并备注了用途。
就在许女士将戒指卖给徐女士一周后,徐女士找到自己,称从许女士手上买的是假货。许女士听后觉得问题不在自己,这枚戒指从买回来之后就没怎么戴过,一直放在盒子里,并锁在抽屉里。
可徐女士一口咬定许女士卖给自己的戒指是假的,她怀疑是许女士在拿去问价的时候被调了包。双方各说各有理,双方都表示不可能拿几万块钱的事情坑闺蜜,两人当时没有闹翻脸,可心里也产生了隔阂。
两人不再像以往那样亲密和无话不说,终于在有一次工作中产生交集,许女士和徐女士之间发生了矛盾,这次彻底将两人之间的关系闹僵。
徐女士觉得许女士在卖戒指的事情做的不厚道,在工作上还刁难自己,一气之下,收集了证据,将许女士起诉了,她觉得许女士的行为实属欺诈,要求她对自己退一赔三。
徐女士提出的消费欺诈,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发生消费欺诈时,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需要注意的是,退一赔三的的规定,只能发生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在本案中,许女士不属于经营者,徐女士也不属于消费者,即便徐女士主张的是事实,也不适用于本条法律条款,徐女士在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后,可要求许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徐女士坚持自己的主张,需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徐女士当场提交了在发现戒指为假货之后,与许女士一同去做的鉴定报告。许女士若是不能反驳徐女士的主张,将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许女士不能提交反驳证据还可能承担赔偿徐女士相应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这时许女士表示,自己与徐女士一同去做鉴定的戒指确实为假,但不能证明这枚戒指就是自己卖给徐女士的那枚。
许女士还表示,当年是徐女士与自己一同前往买的戒指,在将戒指转卖与她时,也一并交出了戒指的证书和购买发票,完全能够证明,戒指不是假货。而事后发生假货一事,许女士主张是徐女士故意而为。
在许女士有证据反驳徐女士主张的情况下,徐女士要继续自己的主张,则要继续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一审败诉后,徐女士不服又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有证据证明许女士卖的是假戒指,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来认定其主张的就是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律中规定的盖然性适用于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许女士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而徐女士却没有证据进行反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二审驳回徐女士的诉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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