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女子网购了一台平衡车,在经过几分钟的试驾后第二天准备骑着它出门,结果刚踩上一只脚平衡车启动,女子摔倒后脑勺着地,最终救治无效离世。事后,家属起诉索赔213万余元。
(案例来源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女士是一位五岁孩子的妈妈,在照看孩子的同时,她还有自己的工作,每天忙得不可开交。
每到上下班高峰期,路上就堵得水泄不通,为了减少在路上的时间,早点到家陪陪孩子,李女士想尽了办法。
一天,她看到一些年轻人骑着平衡车在马上穿梭,哪怕交通再堵,他们都能像水里的鱼儿一样畅快穿行。李女士灵机一动,决定也买一台平衡车,用来上下班代步,从而减少路上通勤时间。
很快,李女士就挑了一台待机时间长,动力很足的平衡车,在等了两天后,平衡车到货了,李女士将车子组装好,在自己家的客厅里试驾了一下,觉得自己已经掌握了平衡车的技巧。
第二天,到了上班时间,李女士提着平衡车就出门了,然而在某个路口时,李女士刚把一只脚踏上平衡车,另一只脚还没来得及踩上踏板,平衡车就启动了,她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一下子失去平衡向后方倒下去。
只听咚的一声,李女士仰面栽倒,后脑勺重重着地,地上立马沁出一摊血迹。旁边的人看见了赶紧将她送去救治,并通知她的家人。
李女士的家属闻讯后心急如焚地赶来,但是几天后,李女士还是因为太过严重离开了人世。她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认为这完全是因为平衡车质量不合格导致的。
李女士上有已经年迈的父母,下面还有刚刚懂事的孩子,中间还有一个感情深厚的丈夫。出事后一家人相顾流泪,怎么也不肯相信前几天还好好的人突然就没了。
在悲痛之余,李女士的家属决定为她讨个说法。他们将生产平衡车的厂家深圳市某公司、实际制造平衡车的福州某公司,以及李女士买平衡车的某店全部起诉,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合计213万余元。
李女士的悲剧让人深感痛惜,那么,本案中李女士家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首先,李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平衡车生产厂家,实际制造厂家以及卖不合格产品的店家,都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而平衡车在李女士使用瞬间就出现问题,显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充分的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如果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对于李女士的家属,他们有权向相关责任方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因此,李女士的家属可以将平衡车的厂家、实际制造者以及卖不合格产品的店家起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对于李女士自身的责任,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作为一个成年人,李女士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她在没有确保自己完全掌握平衡车使用方法的情况下就上路,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分析这个事件时,我们应当全面考虑各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经过调查和审理确认平衡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李女士受到损害甚至失去生命,那么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李女士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庭审时,深圳方面称,平衡车的实际生产者是福州,因此出事应该找他们,而不是找自己。
但是据调查,深圳方面和福州方面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法律层面平衡车的厂家只有深圳,因此,此事中深圳方面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平衡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李女士身为成年人,在没有掌握平衡车骑行技巧的情况下骑车上路,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双方各承担50%责任,深圳方赔偿李女士家属57万余元。
这个事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买东西和使用商品时一定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成年人做事前一定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后果,涉及不要让自己处于危险之中。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昔日年華
平衡车压根就没有路权,是不允许上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