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冲动了!”山西,一女子看上路边摊上的一个石膏雕塑,问老板怎么卖,老板说20元一个,女子还价10块,老板说10块卖不了,谁知,女子直接扫码支付了10块,然后拿着雕塑就要走,老板当然不肯,上前夺过了雕塑,女子大怒,拿着一根棍子对着小摊上的雕塑就是一通乱砸! 当晚21时许,派出所值班室接到群众报警,称某夜市摊位发生纠纷,有人砸摊。接警后,巡逻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到达时,现场已经围满群众。地上散落着大量白色石膏碎片,一处摊位明显受损,一名男子情绪激动,另一名女子站在一旁,脸色涨红,双方仍在相互指责。 民警第一时间将两人分开,控制现场秩序,劝导围观群众不要聚集。 经初步了解,涉事摊主刘某在夜市经营石膏雕塑生意,标价20元一个。女子王某在挑选商品后提出以10元购买,刘某明确表示价格不能接受。 此后,王某自行扫码支付10元,并在未取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拿走雕塑。刘某上前阻止,双方在拉扯过程中雕塑跌落摔碎,随后矛盾升级。 在核实支付记录时,民警确认王某确实向刘某的收款码支付了10元,但刘某当场明确表示未同意该价格。 根据现场多名目击群众证言,刘某曾两次表示“10块卖不了”。民警当场向双方释明:民事买卖关系的成立需双方自愿,单方付款并不当然构成交易完成。' 在此基础上,民警继续询问后续情况。据证人反映,在雕塑摔碎后,王某情绪失控,从摊位旁取下一根支撑用木棍,对摊位上其他石膏雕塑进行击打,造成多件商品损坏。 民警现场清点,摊位上原摆放雕塑三十余件,被损毁十余件。 面对事实,王某起初辩称“是对方先抢东西”“自己也是气不过”,但在查看现场视频及周边商户手机拍摄画面后,相关行为经过较为清晰。 视频显示,王某确有主动击打行为,持续数十秒。 民警依法向王某说明,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虽然起因系价格纠纷,但情绪失控实施打砸行为,已超出合理维权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随后,民警组织双方到一旁进行调解。首先对刘某进行安抚,说明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避免其情绪进一步激化;同时也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冲动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财产损失核算环节,民警协助双方逐一统计损毁数量,并结合进货成本及现场售价进行合理评估。 经双方确认,损毁雕塑共计十五件,按照进货价与合理利润折算,总损失金额为数百元。 起初,王某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东西本来就不值钱”。 民警当场指出,商品价值以经营者正常销售价格为参考,不能因个人主观判断而否认其价值。同时强调:无论金额大小,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性质并不会改变。 经过近一小时调解,王某情绪逐渐平复,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她承认因一时冲动失去理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王某当场向刘某支付相应赔偿款,并退回此前支付的10元款项,由刘某原路返还。 刘某在收到赔偿后表示,希望事情就此了结,不再追究进一步责任。 鉴于本案未造成人员伤害,损失金额较小,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存档备案。 处理结束后,民警对围观群众进行简要法律宣传,提醒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应理性协商,买卖需遵循自愿原则;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可采取过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