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一孤儿寡母被前男友赶出家门,无奈借住楼道132天!女方声称与男子相恋1

梅姐说法 2026-03-05 16:00:39

北京海淀,一孤儿寡母被前男友赶出家门,无奈借住楼道132天!女方声称与男子相恋13年,意外怀孕后,男方拒不接受,并劝她将孩子打掉。女方不忍心,毅然决然生下孩子,随后竟意外发现,对方竟是有妇之夫?那这房子又是咋回事?母子为何流落过道?   据悉,于女士在得知对方是个有妇之夫之后,立马就分手了,并签订了分手协议。 协议上表示,孩子归于女士抚养,而孩子的爸爸董先生,需要提供抚养费。除此之外,愿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孩子。 事情会就此这样平息过去吗?不,事情远不止如此,不出意外的话,意外就要发生了。   董先生一个反手表示自己后悔了!不愿将房子过户给孩子了,而于女士见他反悔,立马上诉维权。 想反悔?没门!这白纸黑字可是写得清清楚,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   最后判决的结果是,房子还是归男方名下,而母子俩可以继续住在房子里。你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不!意外总是那么让人意外。   在判决后的第二天,董先生心生一计,决定将房子偷偷挂牌卖掉,并成功找到买主郑先生。 不过这房子并没有在正式的中介平台上挂出,而这买主郑先生也并没有实地看房,双方只是在中介那里签下了购房合同。 然而,双方并未按合同上的约定的450万进行交易,董先生私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250万元卖给了对方,而此时于女士这边并不知情。   直到某天,于女士在送完孩子上学后,接到了邻居的电话,自己的家门被人撬了! 于女士赶忙回来拦住对方,对方告诉于女士,房子现在已经被董先生卖给了郑先生,并催促于女士赶紧搬出去去!   于女士当然不接受,自己住了这么久的房子突然不能住了,东西还被强制丢出去了。 于是,于女士立刻起诉了董先生和郑先生,要求要回房子,还要他们赔偿对自己和孩子的损失。   法院判决表示,这房子应归于女士和孩子居住,要求董先生和郑先生还回去。 可是在宣判之后,郑先生并没有遵守判决搬出来,而是雇佣他人轮番霸占房屋,并声称自己也是这房子的权利人,不想搬出去。   现在于女士是有家回不得了,只好先住在这楼道里将就一下,这一住就是132天! 苦了这对母子,在这寒冬腊月里,吃不饱睡不暖,孩子写个作业也只能靠着小板凳写。 不过这期间邻居和其他社区人员,看这对母子可怜,给她们提供了帐篷和衣服等物品。   于女士每天看着这些人从这房里进进出出的,心里相当不是个滋味。 而法院在得知,郑先生还没有搬出去后,多次电话催促,但郑先生就是不听,还将于女士打了一顿,简直欺人太甚!     警方多次出警协调双方的矛盾冲突,但是治标不治本,事情仍未得到解决。 直到法院的执行法官找上门来,强制要求郑先生还有其“租客”搬走,并表示如果不搬走,后果很严重。   最后,郑先生和其“租客”在法律的强制要求下,终于搬走了,时隔132天,这对母子终于回家了!   也许有人不理解,这房子明明是董先生名下的,但为什么可以判给于女士母子二人居住呢?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那份分手协议,协议里明确约定,董某要将涉案房屋无偿过户给孩子,作为孩子的成长保障,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董某有义务履行。   由于董先生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于女士起诉后,法院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直接判决于女士和孩子有对这房屋享有长期居住权,同时明确登记在董先生名下的产权不得对抗这一居住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在涉及未成年人居住权益的问题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优先考虑保障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环境和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366条也有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还有一点,董先生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开始偷偷卖房,买房的郑先生也没有实地看房,双方的成交价还远低于市场价格。 由此法院认定,董先生的卖房行为无效,郑先生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感情可以讲情分,但生活和房子,必须讲法律、讲证据、将底线。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这132天的委屈、寒冷、无助,最后都没有白费。只要受害者不放弃维权,不低头妥协,公道就一定会来。   来源: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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