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3岁的邓女士一个人租房住,父母早就不在了,也没老公没孩子。2月12号,房东去收房租,敲门没人应,开门一看,人已经倒在地上昏迷了,赶紧送医院。 结果一到医院就卡壳了——邓女士昏迷不醒,要治疗必须有人签字,可她一个亲人都没有。 更让人心凉的是,她住的地方居委会、户口所在地居委会,两边都在推:“不归我管”“找他们去”,就这么拖着,导致邓女士只能在医院急诊等待救治。 邓女士今年53岁,一个人在上海租房过日子。 2月12号,房东上门收房租,敲了很久都没动静,感觉不对,就找人开了锁。 一进门就看见邓女士倒在地上,叫不醒,房东马上打120、110。 送到医院一查,是急性脑梗,情况特别危险,必须马上治。 可医院有规定:这种昏迷、自己做不了主的病人,得有监护人签字才能继续治疗。 问题来了:邓女士没配偶、没孩子、父母也不在了,连亲戚都找不到,这字谁来签? 医院和警察赶紧联系两边居委会。 一边是她现在住的地方居委会,说:“她户口不在我这,该找户籍地。” 另一边是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说:“她不住我这,该找居住地。” 两边来回踢皮球,一拖就是好几天,治疗没法正常进行,最佳抢救时间都错过了。 房东只是个外人,没资格签字,可看着一条人命这么被耽误,心里又急又难受。他跑前跑后的两边找,可一直没结果。 直到后来媒体关注、镇上出面,这事才总算有进展:准备走法律程序,指定居委会当她的监护人,用她自己的财产治病,再找专业机构照顾她。 可就算这样,邓女士现在还没醒,只能靠药物维持。 那这事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说? 按《民法典》28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两边居委会本来就有责任,不能互相推。还有,遇到危重病人,医院是可以先抢救的,但现实里因为没人签字,医院压力很大,也不敢随便治。 这事也给所有独居的人提个醒: 最好提前安排好,比如提前指定好信得过的人,万一出事了能帮你签字、做主。 也希望以后制度更完善,别再让独居人出事了没人管、到处被踢皮球。 你觉得两边居委会互相推诿,合理吗?要是你碰到这种事,会怎么想?评论区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