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女子骑着一辆自行车,路面一颠簸,她就摔倒了,后车男子看见女子摔倒挺可怜

每日案论 2026-02-24 14:37:14

江西萍乡,女子骑着一辆自行车,路面一颠簸,她就摔倒了,后车男子看见女子摔倒挺可怜的,就下车扶女子,不料女子反讹他,说都怪你响喇叭,把我吓得摔倒的。 男子看着眼前的女子,居然讹人,他震惊了,他特别后悔自己下车,非得要扶她一把,不扶就没事,这一扶就扶出事情来了,他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当时,他开车到了这个路面比较颠簸的地段,就开得特别慢,加上前面的这个女子骑自行车比较慢,他更加不敢开快,害怕发生意外。 在他慢慢开车的过程中,前面的女子,可能是因为路面比较颠簸,她没有平衡住自行车,就摔倒了。 女子摔倒之后,男子也就把车停了下来,他看到女子迟迟没有爬起来,男子就想着这女子可能是受伤了,所以才爬不起来。 女子摔倒在前面,他也不好把车开过去,于是他就下车,扶女子起来。 他当时没有想这么多,纯粹是出于一片好心,才去扶女子的,他也关心女子是否有受伤,毕竟人来人往,没人上前扶女子,没人关心这个女子,女子也确实可怜。 可他真的没想到,他把女子扶起来,女子反讹他,质问他,为何要响喇叭,把她吓得摔倒了。 男子真的是没有想到她会这么说话,他一阵心寒,没想到扶与不扶这个问题被他遇到了。 这幸好这女子不是个老人,如果是个老人,后果真的不堪设想,男子想到这个,额头已经吓得冒出了冷汗。 如果是个老人,他的车正好在老人的后边,自己又来扶老人,老人说是被喇叭吓到的,那自己还真的百口莫辩。 可眼前是个女子,她骑自行车在路上,自己摔倒了,反而怪别人响喇叭,实在是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不管男子有没有响喇叭,女子在前面摔倒都与他无关,公路上,司机开车,如果前面有妨碍他行驶的人和动物,要适当地响喇叭,这没有什么不妥。 现在男子确实只是关心女子,担心女子受伤,才好心下来扶她的,结果被女子这么说话,男子真的感到不可思议,又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好在男子有行车记录仪,它清晰地记下了所有的事情,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女子是自己摔倒的,与他无关。 有了这个记录,他不怕女子讹他,发生这样的事情,男子心里不服气,最终将这段视频发了出去。 事后女子遭到他人的谴责,她遭遇了网暴,很多人都在说她,说她这样做事,就是在讹人。 女子最终承受不住压力,她自己报了警,找到了男子,向男子道歉。 发生这样的事情,男子只是一片好心,最终反而被讹,确实会给男子带来一定的阴影。 不管女子当时有没有受伤,到底是不是被喇叭吓到而摔倒,这都不能成为她讹男子的理由。 作为成年人,她骑车在路上,路上道路颠簸,她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到底能不能平衡住自行车,如果自己不能平衡自行车而摔倒,这件事不能怪任何人。 现在因为她反讹男子,她的这个行为,引发了大家对扶不扶这个话题讨论。 不管是老人,还是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如果不小心在路边摔倒,需要别人的帮助,大家看多了这样的讹人事件,都会陷入扶与不扶的纠结情绪。 如果扶,对方是讹人,那真是家中有金山银山也不敢扶啊,这一扶可能就会散尽家产,多少人是普通人,辛辛苦苦工作半辈子,可能家里都没有什么积蓄,这一扶,耗尽了家里积蓄,谁敢去扶? 如果不扶,内心的良心又过不去,看着别人摔倒,善良的人其实都是想伸出援手的,如果不伸出援手,他们内心也会很纠结,与自己的良心过不去。 更严重的后果是,如果不扶,大家都养成了冷漠的风气,那真的遇到老人需要扶的情况,别人都不去扶了,摔倒的人有可能遭遇不堪设想的后果。 如果女子是故意讹人,这是诈骗行为,会构成的是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使女子是讹人,男子能够拿出证明,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男子依然不用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男子有行车记录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他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你对女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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