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27岁女子扁桃体发炎,去医院输液,可才输4秒就出事了,女子胸闷呕吐,

智胜盐究员 2026-02-21 18:44:23

湖南益阳,一27岁女子扁桃体发炎,去医院输液,可才输4秒就出事了,女子胸闷呕吐,竟然休克离世。家属怒了,认为医院错过黄金救援4分钟,才导致女子猝然离世,可医院却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说女子是因自己过敏出事的,医院愿意给11万的人道赔偿,却坚决不让家属探视女子的遗体。 一27岁的女子,平时身体虽说偶尔有点小毛病,但整体还算健康。 可谁能想到,一次普通的扁桃体发炎就医,竟成了她生命的终点。 那天,女子感觉扁桃体疼得厉害,吃饭、喝水都成问题,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去了医院。 到了医院,医生简单检查后,就安排她去输液。女子乖乖地坐在输液椅上,护士熟练地给她扎上针,药水开始一滴一滴地流入她的身体。 可仅仅过了4秒钟,意外就发生了。女子突然感觉胸口闷得慌,就像有一块大石头压在上面,让她喘不过气来。 紧接着,一阵恶心涌上心头,她忍不住开始呕吐。家人见状,吓得脸色煞白,一边大声呼喊着护士,一边试图扶住女子。 护士听到喊声,急忙跑过来,看到女子的情况,也慌了神。 此时,女子已经脸色苍白如纸,嘴唇也变得乌紫,整个人软绵绵地往下滑。家人心急如焚,不停地催促护士赶紧抢救。 然而,尽管医护人员进行了紧急施救,女子还是没能挺过来,最终休克离世。 原本还活蹦乱跳的一个大活人,就这么在短短几分钟内没了,家属们根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 他们认为,医院错过了黄金救援4分钟,才导致女子猝然离世。 如果医护人员能反应更快一些,抢救措施更及时有效一些,也许女子还有救。 可医院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坚称女子是因自己过敏出事的,还说在输液前已经询问过女子有无过敏史,是女子自己没说明白。 为了平息家属的愤怒,医院表示愿意给11万的人道赔偿。 但这笔钱在家属眼里,根本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痛苦。而且,医院还坚决不让家属探视女子的遗体,这让家属们更加气愤和不解。 他们觉得医院是在故意隐瞒什么,心里充满了疑惑和不甘。 如今,家属和医院还在就责任和赔偿问题僵持着。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留给家属的是无尽的悲痛和疑问。 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介入调查,给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让逝者能够安息。 有人说,在医院打头孢过敏去世,这种事是极少极少发生的,因为在打之前医生一般都会问有无过敏史,还要做皮试,另外,一旦患者出现过敏,医院都有一套快速、成熟的抢救措施,所以,我认为发生过敏去世,一定是有原因的。 不让见尸体本身就有问题了,报警,11万?110万也打发不了。要起诉,追责,索赔一个也不能少! 让医疗鉴定吧,不是谁说谁闹谁强势谁就有理,该谁承担责任就承担责任。 27岁女子输液休克离世事件,实在令人痛心和愤怒。家属的悲痛与质疑完全在情理之中,一条鲜活生命就这么没了,换谁都难以接受。 医院称女子因过敏出事,还把责任推给女子没说明过敏史,可这说法难以服众。 即便女子有隐瞒,医院在输液前询问过敏史、做皮试等常规流程是否做到位了呢?而且女子输液仅4秒就出现严重反应,医院抢救是否及时有效也存疑。 医院不让家属探视遗体,这做法实在让人怀疑其动机,难免让人觉得是在掩盖什么。 家属要求报警、起诉、追责、索赔,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之举。 在医疗纠纷中,不能靠谁闹谁强势来判定责任,而应依靠科学、公正的医疗鉴定。 只有通过专业鉴定,才能明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女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若经医疗鉴定,医院在询问过敏史、皮试、抢救等环节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女子死亡有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家属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3
智胜盐究员

智胜盐究员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