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女子扁桃体发炎,护士给她输头孢曲松,结果挂水4秒,女子就出现了胸很闷,又吐的症状,后来直接就晕倒了,护士和护工并没有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女子最终离世,但医院认为自己无责,说是患者自己过敏导致的,他们不让看尸体,要求女子丈夫签11万的人道主义赔偿。 只见视频里,女子还没有挂水之前,一切都看起来还挺正常的,还和丈夫说话,还看着护士给她扎针输液,人也挺精神的。 护士给她扎了针,输液之后,护士就离开了,可短短4秒钟,女子就感受到胸很闷,她赶紧将外套拉开拉链,接着又感觉到头晕了,她手托着额头。 丈夫一看妻子不对劲,就知道输液有问题,就赶紧叫来护士,护士过来之后,就把输液的针给拔了。 可即使这样,女子依然感到非常不舒服,她很快吐了起来,那时候有一个护士过来看了一眼,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她走开了。 女子吐了之后,一个护工也走过来了,也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他也走开了。 女子越来越痛苦了,丈夫能够感受到妻子的难受,看到有护士经过,就大喊让护士来帮忙。 一个护工推着仪器过来,护士和护工也拿来的担架,可这个时候已经过去了近4分钟,他们才将女子抬上了担架。 就这短短几分钟,丈夫亲眼看到,自己的妻子从挺精神的状态,进入了休克的阶段。 他亲眼看见自己的妻子,自从输了液之后,整个人非常痛苦的状态,却看到护士和医生,始终没有在这关键的4分钟里,采取急救措施,导致他的妻子离世了。 他真的难以接受这个结果,他的妻子只是扁桃体发炎而已,这个是小病,完全是可以治好的,就因为来医院输了液,短短几分钟时间,他妻子的命就这样没有了,他真的难以置信。 回想起妻子输液之前,护士给他的妻子输液,护士并没有问他的妻子什么药物过敏,护士给妻子输的头孢曲松,也没有皮试。 如果护士在开始输液前,给他的妻子做皮试,他的妻子肯定能够躲过这一劫。 正因为没有皮试,他的妻子药物过敏了,发生这种情况之后,护士在关键的那几分钟里,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连护工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有多严重,反正他们在那黄金4分钟里,没有采取措施。 直到女子非常难受,直接晕倒,他们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 可是由于那几分钟,他们没有引起重视,女子也因此失去了生命。 事情已经发生了,女子的丈夫亲眼看到了这个过程,他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医院的问题。 作为一名护士,应该能够判断的出来,他妻子当时的情况应该是过敏,就应当通知医生,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可因为那几分钟,护士和医生以及护工都没有引起重视,直到问题严重了,他们才对他的妻子进行抢救,可一切都为时已晚了,女子还是离世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女子的丈夫来说,打击真的很大。 可能在他和妻子看来,扁桃体发炎不过是一个小病,输点液,消一下炎就好了,可是就是这么一个小病,导致女子失去生命,这真的让人难以置信。 发生这样的事情,女子的丈夫当然要追究医院的责任,毕竟他是亲眼看到妻子悲剧的发生,就是由于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导致的。 如果当时,护士能够意识到,问题很严重,马上采取急救措施,事情就不会是这个结果。 但医院却认为自己无责,他们认为这是患者自己过敏导致的,这个说辞让女子的丈夫难以接受。 他觉得医生和护士作为医护人员,在使用这个药物之前,应该问一下患者,如果患者不确定,就应该做皮试,可他们没有做皮试,直接给女子输液,女子的丈夫觉得这个过程有问题的。 现在悲剧发生了,他只想医院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医院却只是推卸责任,说自己无责,问题出现在女子自己本身过敏,才导致悲剧的发生,这真的让人难以接受。 更让女子丈夫难以接受的是,医院为了推卸责任,要求他签11万的人道主义赔偿,了结此事,发生这样的事,他怎么可以拿11万? 他的妻子失去生命,医院怎么可以用这11万,来衡量他妻子的生命? 现在因为他们的失误,他和妻子阴阳两隔,他真的是难以承受这个结果。 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医院确实存在失误,那么医院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至于这件事,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则要看当时,他们使用这个药之前,有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药物过敏之后,他们是否有没有及时处理,如果他们没有按照一定的流程处理,确实因为抢救不及时,导致女子失去生命,那么他们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你认为医院有责任吗?



foxwu
头孢按规定不皮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