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一女子和一男子恋爱同居后,女子因异位妊娠做了输卵管切除手术,事后双方分手,女子认为因此遭受了身体和心灵双重创伤,于是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男方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结果一审被判驳,女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会如何判决? 女子蒋某和男子谢某都是九零后,两人经人介绍便谈起了恋爱,随后就开始同居生活,不久之后,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 带着巨大兴奋,蒋某来到医院做检查,结果却发现并不理想,因为是异位妊娠,所以只能做手术。 于是,在22年12月22日这一天,谢某以家属的身份陪伴蒋某做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四天后就出了院。 此后,两人又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不知道是男方有意要疏远,还是双方感情到头了,总之,两人在24年分了手,随后,蒋某做了伤残鉴定,发现伤情已经达到了九级伤残。 之后,蒋某更是以谢某侵犯自己身体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那么,一审法院是否会支持蒋某的诉求?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满足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2.行人是否具有违法性;3.是否发生了损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直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两人都是成年人,也是自愿发生的亲密行为,因此,谢某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谢某也没有预见或者追求蒋某发生手术切除的后果,所以谢某不具有主观过错。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由于上述法律条款没有赋予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根据案件事实所指向的法律条文中寻找请求权基础。“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向的范围,所以本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故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规则。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已明确本案无明确法律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故而不能以公平原则为由要求谢某分担损失。 据此,一审判决蒋某败诉,不过蒋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并希望对方赔偿50%。 蒋某认为,虽然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但最终导致其受孕,后做了手术,双方未采取有效避免措施,所以双方都有错。 现在损害结果既已产生,谢某的行为与蒋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双方应当按照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便最终认为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也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要求蒋某承担50%的责任。 那么,二审法院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上述法条所确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应当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可随意扩大解释,本案亦不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故二审法院对蒋某的上诉请求同样予以了驳回处理。 其实,这样的判决不多见,现实情况中,往往男方会适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30%或者50%,男方一点责任都不承担的,确实不常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