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次责”成了伤害善意的软刀子 福建路口,两个初中女生骑车路过,看见一位女子摔倒,停下车扶了起来。这本该是一个温暖的瞬间,却因为一纸“次责”认定书和22万元的索赔单,变成了刺痛人心的社会新闻。孩子的善意,不该为复杂的交通定责和可能的讹诈行为“背锅”。要公平公正地处理这件事,关键在于厘清事实、守住法律底线,并坚决遏制恶意索赔。 公众的愤怒,源于“善意帮扶”与“事故责任”的错位。交警认定“次责”的依据,通常是两名学生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转弯未让行等违规行为。但法律定责的核心,应是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如果女子是在避让其他车辆时自行摔倒,而两名学生是在其摔倒后才上前搀扶,那么她们的骑行行为与女子摔倒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次责”是否合理的关键。执法者应审慎考量行为动机与后果,避免将“帮扶”这一正能量行为置于过度苛责的法律风险之下。 如果事实如报道所言,女孩们是在事故发生后实施救助,那么法律应当明确保护其善意。《民法典》第184条的“好人条款”早已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的立法本意,就是为善意救助者提供“绝对豁免”,免除其后顾之忧。在司法实践中,应坚决适用此条款,将“救助行为”与“事故责任”彻底剥离。对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可以进行教育和处罚,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其善举,更不能让她们承受与其过错不相称的沉重代价。 22万元的索赔要求,在次责(通常承担10%-40%责任)的前提下显得极不合理,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可能涉嫌违法。如果查实女子及其家属在明知对方无责或责任极小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高额索赔,甚至伴有威胁、纠缠等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诬告陷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便未得逞,也可予以拘留和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借鉴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在类似纠纷中,将“证明救助者撞人”的举证责任归于被救助方。如果他们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救助者是肇事者,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对恶意索赔行为负责。 最终的处理结果,将对社会风气产生深远影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应为了“息事宁人”而搞“和稀泥”式调解。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坚决驳回不合理的索赔请求,并公开阐明“法律只惩罚过错,不惩罚善良”的裁判理由。司法裁判是社会价值的风向标。一个公正的判决,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更要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守护者,绝不容许“按闹分配”或“我弱我有理”的扭曲逻辑得逞。 善意本无价,守护需有方。两个初中生的伸手,是社会最珍贵的光。我们期待司法给出公正裁决,厘清责任边界,坚决不让好心人流泪。更希望这样的事件能成为一次警示,让法律真正为良知兜底,让每一份纯粹的善意,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 如果监控最终证明女孩们是清白的,您认为除了道歉,讹诈者是否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别让“次责”成了伤害善意的软刀子 福建路口,两个初中女生骑车路过,看见一位女子
鸿羲品海边
2026-02-19 2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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