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一男子在公司年会上,幸运地抽中了当晚的头奖,老板亲自将一台标注为“苹果

洋仔说法 2026-02-08 13:42:53

广东珠海,一男子在公司年会上,幸运地抽中了当晚的头奖,老板亲自将一台标注为“苹果17 Pro Max”、价值9988元的崭新手机盒颁到他手中。为了给妻子一份特别的惊喜,男子强忍激动,没有当场拆封。回家后,在妻子期待的目光中,他打开包装,却瞬间愣住,盒子里没有手机,只有几颗散落的糖果和两块沉甸甸的瓷砖。一同发现的,还有一张刺眼的、金额为9988元的“发票”。事后,男子才得知,这是其科室主任为“活跃气氛”私下设计的恶作剧。男子提出:手机可以不要,但策划者必须在公司公开场合,向他正式道歉。   2026年2月初,某公司举办了一年一度的年终晚会,对于员工江江(化名)而言,这本是一个充满期待与欢乐的夜晚。   作为公司的一员,江江不仅参与了年会的筹备工作,也如同所有同事一样,期待着年会上激动人心的抽奖环节。   抽奖活动将晚会气氛推向高潮,当抽奖结果揭晓时,幸运之神似乎格外眷顾江江,他抽中了当晚的头等大奖:一台崭新的“苹果17 Pro Max”手机。   公司老板在台上亲自宣布该奖品价值高达9988元,并将一个外观精美、封装完好的手机盒颁给了江江。   在聚光灯下和同事们的欢呼艳羡中,江江接过了这份象征好运的大奖。   为了与妻子分享这份突如其来的喜悦,制造一个温馨的家庭惊喜,他强忍好奇,没有在现场拆开包装验看。   年会结束后,江江满心欢喜地将奖品带回家中,当着一家人的面,他让妻子亲手拆开这份“厚礼”。   然而,期待中高端手机的金属光泽并未出现,取而代之的,是盒内静静躺着的几颗普通糖果和两块建筑用的瓷砖。   巨大的心理落差瞬间击碎了所有的喜悦,精心准备的惊喜变成了令人愕然甚至尴尬的“惊吓”。   江江随即检查了盒子,发现里面竟然还有一张标注金额为9988元的“发票”,这更让整个事件显得荒诞。   事后,经江江了解,这场令人啼笑皆非的“调包计”,并非公司层面的官方行为,而是其所在科室的主任个人“策划”的。   该主任事后解释,此举初衷仅仅是“为了活跃年会气氛”,认为是一个无伤大雅的恶作剧或玩笑。   但关键在于,从抽奖开始、老板颁奖、到江江携奖离开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向他揭示奖品是假的这一事实。   江江直至回家拆封,才发觉自己并非“运气最好”,反而成了“运气最差”的那个人。   江江对此感到极度失望和愤怒,他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失败的玩笑,更是一种公然的欺骗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和对公司的信任。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明确表达了诉求,要求策划此事的科室主任,必须在一个公开的场合,当着全体同事的面,向他正式、公开地鞠躬道歉,以消除此事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警示此类行为不可取。   有人说,这根本不是玩笑,是公开羞 辱!要是我也当场‘社死’,支持小哥维权到底,要的就是个态度。   也有人说,老板都当众颁奖了,这就算公司层面的承诺,用假货充数,往轻了说是管理混乱,往重了说涉嫌欺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义务的履行或权利的获得,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   本案中,公司组织年会抽奖活动,员工能否中奖,取决于年会现场的随机抽取结果,这是典型的偶然事件。   在抽奖前,员工是否能获得奖品无法预知,而公司设置该合同的目的,正是以不确定的“大奖”为激励,提升员工参与感和活动气氛,符合射幸合同的商业或社交目的。   所以,江江参与公司年会抽奖,双方达成了射幸合同,而江江幸运中奖,即有权得到相应奖品,公司也有义务提供相应奖品。   不过,公司奖项对应的奖品是价值9988元的手机,而交付的标的物却是糖果和瓷砖,两者严重不符,且完全不具备奖品的属性与价值,这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可见,江江完全有权要求公司继续交付真实手机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公开的职场庆典中,被设计成为一场欺骗剧的“主角”,使江江从被羡慕的巅峰跌入被嘲弄的谷底,这种公开的愚弄行为,涉嫌伤害了其个人名誉。 策划人以虚假奖品为工具,在公开场合实施欺骗,其行为已远超合理“玩笑”或“恶作剧”的限度,具备了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构成了对江江人格权的侵害。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江江还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追究策划人的侵权责任,同时要求公司因其雇主责任和管理失职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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