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先后强奸了一个女孩儿,就是轮奸吗,事情没那么简单,今天陈律师和大家聊聊强奸罪中一个关键的加重情节——“轮奸”的认定核心。 轮奸,不是简单的数学相加。两人以上分别强奸同一人,未必构成轮奸。法律上认定轮奸并施以重刑,关键在于 “共同犯罪” 这一本质。 它与多人单独强奸的根本区别有两点: 第一,看有无“共同故意”。即行为人之间是否就“轮流实施”进行了意思联络、形成了默契。如果有,即便有人未得逞,也可能对整体负责。 第二,看行为是否“紧密关联”。轮奸行为通常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空间下完成,被害人多处于持续的控制状态中。反之,间隔很久、毫无关联的分别侵害,则不构成轮奸。 实践中争议常在。例如,一人得逞、一人未遂,是否算轮奸?一个嫌疑人是成年人,另一个是未成年人,算不算轮奸,主流观点基于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只要基于共同故意着手实施,就应以轮奸论处,未遂问题在量刑时考量。这体现了对被害人更深重法益侵害的严惩。 强奸案是冤假错案的重灾区,因为证据标准相对较低,女性的主观意愿难以确认,其中,是否构成轮奸,也是很多冤假错案的一个情形,很多把单独的、不关联的强奸案认定为轮奸的案例,陈律师已经办过多起,这个是必须要纠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