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留学生在英国和当地一警察发生关系,随后,女留学生指控对方对自己实施了性侵,随后对方就被逮捕归案并停了职,然而,对方也不是吃素的,因为在发生关系时,对方留了一手录了音还录了视频,女留学生得知后立即选择了跑路,半年后,女留学生觉得风声过去了随即又前往英国,这次在机场就被当场逮捕。 据悉,29岁的女子李某是一名在英国留学的学生,24年11月的时候,李某认识了当地一名在职男警察,随后,两人相约一起吃饭喝酒并发生了关系,随后对方将李某送了回家。 然而,李某转头就报警称遭到了对方的性侵,很快,警方找到了这名男子并将其逮捕,因为涉嫌刑事犯罪,所以,男子被当即逮捕并被停了职。 然而,让李某没想到的是,男子在发生关系时,不仅录了音甚至还录了视频,因此,李某因妨碍司法被审查,心虚的李某当即选择了坐飞机逃离了英国。 过了半年后,李某想到自己的学业,加上觉得事情过去了这么久,风声已过,于是,李某又订了机票前往英国,结果在刚下飞机时被当场逮捕。 最后,当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女方是行为的主导者,而且,她曾经在社交软件上发信息承认性侵是虚假的,而且,法官表示,李某不仅毁掉了一个无辜者的职业,也会让真正的性侵受害人更难被相信。因此,李某获刑6年,法官还表示,李某可在服刑超过一半后可以申请假释,获得假释后有可能被遣返。 网友则表示,在国外服完刑,回国内继续服刑,这种做法太让人气愤了。 还有网友表示,如果是在国内,这个李某肯定判不了6年,国内的刑法轻。 也有网友说,应该按照诬告反坐处理,就是你诬告别人故意伤害,那就按照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来量刑,你诬告对方抢劫,就按照抢劫罪的量刑处罚,这才对。 实际上,在1979年《刑法》中,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仍带有“诬告反坐”的成分,即规定“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而到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则将其修改为具有明确法定刑的独立罪名。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李某的行为发生在国内,因为导致对方被拘留35个小时,并不属于严重后果,所以,李某通常情况下,量刑是在3年以下,这和英国比起来就轻多了。 但是,因为李某是国人,按照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即李某即便在国外服完刑了,按照国内的刑法,回来之后还可能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道李某是出于什么目的,竟然去诬告人家一个警察,不知道人家本来就是专业的,提前录了音甚至录了像,如果没有这些证据,真不好说最终这个男的会面临什么。 其实,最应该的是加重诬告陷害者的刑罚,让其在实施这样的行为之前,明白一旦被刺破谎言,自己要面临的是什么。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