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男子参加朋友父亲的丧宴,当天连着两场都喝了些酒,散场后,男子骑电动车回家,万万没想到电动车突然失控发生意外,后来被送到医院救治,可最终还是不幸离世,事后其家属把宴会组织则及同桌就餐者三人全部起诉,以未尽到劝阻喝酒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26万余元,没想到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可这酒要是喝多了没把控住,也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 张某得知朋友刘某的父亲去世,2022年6月4日,特意赶去参加丧礼。 但是刘某当天作为逝者的儿子,事太多,根本抽不开身招呼亲朋好友。 于是他就委托了朋友贾某,帮忙预定酒店、组织前来吊唁的亲友们就餐。 而张某先是参加了中午的丧宴,晚上又接着留下来吃饭。 两场宴席上,免不了要喝点酒水助兴,这也是亲友间互相慰藉、表达心意。 可谁也没想到,晚上宴席散场后,张某没吭声,也没让朋友送,自己骑着二轮电动车就往家赶。 大概是酒劲上头了,途中电动车突然失控,竟发生了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 经过检测发现,交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1.82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 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 事故发生后,张某很快被送到了医院抢救,诊断结果是多发性大脑挫裂伤。 家里人都懵了,那几天多所有人都守在医院,盼着能有奇迹发生。 可命运还是没留情面,没过几天,张某还是因为伤势太重,医治无效去世了。 幼年丧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的这份悲痛换谁都扛不住。 张某的家属无法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怎么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 悲痛欲绝的张某家属一纸诉状,把丧宴的主家刘某、受委托组织者贾某以及和张某同桌吃饭的周某,全部起诉到法庭。 家属认为,这三个人没尽到劝阻张某喝酒的义务,也没保障好他的安全,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要求他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 对与这个要求,有人觉得家属不容易,失去亲人想找个说法可以理解。 但也有不少人觉得,喝酒是自己的事,总不能喝出事就怪别人吧? 毕竟丧宴本身是正常的社会交往,主家备酒符合咱们的传统风俗,宾客愿意喝多少、喝不喝,都是自愿的。 而张某的家属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被起诉的三人有强迫张某喝酒的行为。 而至于张某家属提出的保障义务,法院提出,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得在合理范围内。 《民典法》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典法》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丧宴,来的亲友多且不特定,不是小范围的朋友聚餐。 主家刘某要守在丧礼现场,委托别人组织吃饭合情合理。 贾某作为受托人,要招呼那么多宾客,不可能盯着某一个人全程照顾。 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 明知道自己喝了那么多酒,还执意骑着电动车回家,在这种情况下,后果自然得自己承担。 综合这些理由,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可张某的家属面对这个判决肯定不服气,毕竟亲人没了,心里的坎过不去,于是就提起了上诉。 二审经过再次审理,得出的结论和一审一样,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意味着,刘某、贾某、周某三个人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6万余元的索赔诉求最终没能得到支持。 如今喝酒出事的情况不在少数,有的是朋友聚餐后醉酒驾车出事,有的是喝多了摔倒受伤。 但只要出了事,家属往往会把同饮者、组织者告上法庭。 但这其实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关键看有没有过错。 比如对方是否有强迫劝酒、明知对方醉酒还放任其驾车不劝阻、明知对方有疾病还劝酒等情况,那同饮者、组织者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但如果没有这些过错,仅仅是因为自己醉酒导致出事,那责任就得自己担。 这事也再次向所有人发出警示:酒饮微醺即可,切莫贪杯过量。 无论身处何种宴席场合,只要沾了酒,就绝不能触碰任何车辆的车把。 千万不要抱着“偶尔一次没事”的侥幸心理,一时的疏忽与逞强。 换来的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待到追悔莫及之时,一切都早已无法挽回。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