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男子多次向前女友求复合未果,遂在前女友出门后,用事先偷配的钥匙进入前女友家中将前女友的女儿绑走,企图胁迫前女友与自己复合。中途男子因临时离开,前女友女儿趁机逃脱,案发。案发后,男子虽然取得了前女友的原谅,但仍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男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等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清远中院) 据悉,43岁男子李某与女子黄某原系情侣关系,而后分手。 2024年10月,李某多次向黄某求复合,但是都遭到了黄某的拒绝。 同年12月27日7点30分许,李某携带事前准备好的胶布、袋子等物品前往黄某的住所,趁黄某出门后,用事前偷配的钥匙进入黄某的住所。 彼时,黄某未成年的女儿还正在家中睡觉。 李某进入黄某的住所后,以胁迫方式用胶布强行绑住黄某的女儿的双手、双脚,将毛巾塞进黄某的女儿的嘴巴并用胶带封住,而后将黄某的女儿装进袋子内,企图将黄某的女儿带回自己的住所,以此迫使黄某与自己谈判复合。 当日8时许,李某因故临时离开,黄某的女儿得以逃脱至一楼而获救,案发。 绑架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案发后,警方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绑架罪,并对李某立案调查,查明上述事实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而后对李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也同样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考虑到黄某的女儿系未成年人,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本案系因情感纠纷而起,黄某的女儿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未因绑架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黄某及其女儿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情节较轻,酌情对李某予以从重处罚的同时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最终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更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自己捆绑黄某女儿后主动放弃了对黄某女儿的人身控制,发现黄某女儿不见后便打电话告知黄某,属于犯罪中止等等,希望法院进一步从轻处罚自己。 二审法院判了! 由于在案证据显示,李某是在与黄某分手后,未经允许潜入黄某居住的房屋,并用提前准备好的胶布等工具对黄某女儿进行捆绑并装入行李袋,对黄某女儿的人身进行控制,企图将黄某女儿带走,并以黄某女儿为人质要挟黄某与自身复合。 即李某除了非法侵入住宅以外,还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剥夺黄某女儿人身自由的挟持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绑架罪正确。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必须达到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 具体到本案,又因在案证据显示,李某已实施了绑架并控制被害人的行为。黄某的女儿是趁李某临时离开时自行逃脱并获救。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并非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对黄某女儿的人身控制,因此不属于犯罪中止。 二审法院认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案件起因、李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量刑适当。 综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李某为了求前女友复合,采用不当的方式,结果目的没有达成,还把自己送了进去,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