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男子骑电瓶车走的好好的,路边围墙里的一棵大树突然倒下来,不偏不倚砸在男

梅姐说法 2026-01-12 22:55:00

北京朝阳,男子骑电瓶车走的好好的,路边围墙里的一棵大树突然倒下来,不偏不倚砸在男子头上,10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时,男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男子的儿子起诉了三个责任人,索赔225万,可三方都表示,他们不是责任人,不应该赔偿。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55岁的严先生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 2025年4月4日下午2点多钟,严先生骑着电瓶车出门干活。 2点47分,严先生行驶到朝阳区落田洼路时,严先生右手边围墙里的一棵大树突然咔嚓一声倒了下来。 因为事发突然,严先生反应不及,大树倒下时,粗大的树干正好砸在他的头上。 严先生连人带车倒在地上,路人看到后,赶紧打了120,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可严先生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后经鉴定,严先生是颅脑损伤导致的死 亡。换句话说,他是被大树砸死的。 事情发生后,严先生家的天塌了,严先生的妻子接受不了打击卧床不起,严先生的儿子只好站出来安慰老人、处理后事。 处理完严先生的后事后,家属认为,好好的人不能就这么没了,人是被大树砸 死的,这棵大树的管理人应该负责。 这棵树长在围墙里,并不属于路政管。而围墙里是一片停工很久的建筑用地。 严先生的儿子到处打听,围墙里土地的管理人到底是谁。 后来,严先生的儿子打听到,围墙里面这片地是一家地产公司在建设,可对方称,他们的管理范围在用地红线内,大树是在红线外,不归他们管。 严先生的儿子又打听到,除了地产公司,还有一家机械厂和一家投资公司,共同投资了围墙里的这个工程建设。 但是,这三家公司全都不承认这事和他们有关,谁都不愿意赔偿。 于是,严先生将这三家公司全部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严先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5万余元。 庭审时,严先生的儿子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就要对损害结果担责。 这三家公司为涉案土地的长期管理人,却长期未对涉案土地进行管理维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为严先生的离世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投资公司表示,他们此前确实参与过这个项目,但是早在2000年就已经完全退出了,现在发生的事,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该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树木倒下事件前已与该项目无关联,并非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那么依据法律,该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机械厂表示,这块地他们早就转给了地产公司,早就不归他们管了,他们不是这块地的使用人。 实际负责这个项目的是地产公司,该项目的开发、设计、建筑、销售和管理维护,都是地产公司执行的,他们不是涉案项目的责任主体,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机械厂如果有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土地转让事实,且该转让符合法定程序,那么他们就可以主张自己并非树木的管理人,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转让手续不完整或存在瑕疵,那么他们仍可能被认定为管理人而需担责。 地产公司承认,他们已经签订了土地受让合同,但是还没拿到土地权属证明,现在这块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覆盖物,都应该归原土地所有人负责。 一般情况下,签订受让合同后,受让方通常会对土地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 如果地产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对树木进行合理维护、排查安全隐患,即便未取得权属证明,也依然会被认定为管理人。 如果地产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需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家公司谁都不愿意负责,还说严先生长期生活在北京,应当知道案发地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这些隐患负有一定的遇见和规避义务。 案发当天天气报道已经预报了有七八级大风,七八级阵风是有可能造成树木折断的,天气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而且,树木折断倒下来,有一两秒的时间,严先生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最重要的是,案发时严先生没有戴头盔,该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此,严先生的儿子认为,七八级阵风为蓝色预警,这个级别的风力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除三被告的管理责任。 另外,案发时附近的树木只有一棵折断,这也进一步说明,风力并非造成本案发生的最根本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七八级阵风并非不可抗力,且附近仅一棵树木折断,说明风力并非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所以,即便当天确实有阵风,也不能完全免除涉案地块实际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严先生未戴头盔等因素只会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目前,因责任方未能确认,本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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