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41岁的郑先生为女友贷款50万开店,女友让他去新疆收水果,他一走就是9个

梅姐说法 2026-01-12 00:53:49

内蒙古,41岁的郑先生为女友贷款50万开店,女友让他去新疆收水果,他一走就是9个月。回来发现女友怀孕,孩子父亲不明。郑先生要求还钱,女友写下53万余元借条后失联。郑先生后悔不已,称在对方“大哥哥”的称呼中迷失。原来,郑先生在交友软件认识女子,对方先借钱,后处男女朋友,以各种理由要钱,相识以来郑先生共给60万,其中50万是贷款。 (来源:西安晚报) 郑先生是个老实本分的人,每天除了工作,就喜欢上网打发时间。 那天,一个头像甜美的女子加了他为好友,一上来就喊大哥哥,声音娇滴滴的,把郑先生喊得心里直发痒。 女子说自己父母早逝,自己一个人吃了不少苦。郑先生听了,觉得这姑娘太不容易了。 没过几天,女子说自己在外面打工,一天都没吃饭了,郑先生一听,心疼得不行,立马给女子转了500块钱,让她赶紧去买点吃的。 女子收了钱,对郑先生更加热情了,每天都会跟郑先生聊天,一口一个大哥哥地叫着。 之后,郑先生陆陆续续又给女子转了6500块钱。 从那以后,女子找郑先生借钱的借口越来越多。一会说自己要买奶粉,一会说请不起保姆,需要郑先生帮忙出保姆费。 郑先生每次都毫不犹豫地把钱转过去,他觉得既然两人聊得来,能帮一点是一点。 后来,女子跟郑先生说,她想跟郑先生谈男女朋友,还说要是不合适就分手,让郑先生给她分手费。郑先生当时也没多想,觉得既然谈朋友,给点分手费也是应该的,就又给了女子一笔钱。 女子见郑先生这么好骗,又打起了新的主意。她跟郑先生说,自己有个开咖啡店和水果店的想法,想跟郑先生一起合开,这样两人以后也有个稳定的收入。 郑先生觉得这主意不错,而且他也想跟女子一起做点事业。可开店铺需要不少钱,郑先生手里没那么多,他只好去银行贷款了50多万。 女子说先交30万加盟费,剩下的钱等店铺开起来再慢慢交。郑先生也没怀疑,就把30万转给了女子。交完加盟费后,女子说要去外地考察市场,让郑先生等她的消息。 过了几天,女子给郑先生打电话,说在新疆那边有很好的水果货源,让郑先生去新疆收水果,这样店铺开起来后就有货卖了。郑先生觉得女子考虑得挺周全,就收拾行李去了新疆。 这一去就是9个月,郑先生在新疆每天忙着收水果、联系运输,累得够呛。他心里一直盼着店铺能早点开起来,跟女子一起过上好日子。 9个月后,郑先生终于回到了信阳。他满心欢喜地去找女子,想跟她商量店铺开业的事情。可当他看到女子时,却发现女子的肚子大了起来,明显是怀孕了。 郑先生心里一紧,问女子孩子是谁的。女子支支吾吾不肯说,在郑先生的再三追问下,女子终于承认孩子不是郑先生的,她一直在骗郑先生的钱。 郑先生这才如梦初醒,他仔细算了算,这大半年下来,自己前前后后给女子转了将近60万,其中大部分都是贷款。他又气又急,赶紧报了警。 女子知道事情瞒不住了,就给郑先生写了一张欠条,承诺会还钱。可欠条写了没多久,女子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根本联系不上她,更别说还钱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如果女子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归还这些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郑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郑先生共给女子60万,其中50万是贷款,数额巨大,若最终被认定诈骗罪成立,女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如果女子同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恋爱关系使郑先生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这也属于诈骗行为。 而且女子让郑先生贷款50万,这不仅损害了郑先生的财产权益,还可能使郑先生陷入债务困境,情节较为严重。 女子写下借条后失联这一行为,由于她本身实施了诈骗行为,写借条只是其掩盖诈骗事实的手段,不能改变其诈骗的本质,借条无效。 郑先生不能单纯依据借条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女子还款,而应依靠刑事追赃来追回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子以合开店铺的名义骗取郑先生的加盟费,之后又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这种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件。而且涉案金额高达60万,属于数额巨大,女子将会被认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如果最终认定女子诈骗60万,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若存在其他恶劣情节,还可能从重处罚。 在交友过程中,不能被对方的甜言蜜语和可怜遭遇所迷惑,轻易就把钱转给对方。尤其是在涉及金钱往来时,更要谨慎再谨慎,多核实对方的身份和情况。 女子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钱财,涉嫌合同诈骗罪,而郑先生需通过刑事追赃来挽回损失。交友需谨慎,别让善良成为被骗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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