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杯是朋友,倒下成债主!”男子中午参加朋友聚会,酒局上推杯换盏,喝了不少。散场

妙之聊生 2026-01-10 14:44:55

“举杯是朋友,倒下成债主!”男子中午参加朋友聚会,酒局上推杯换盏,喝了不少。散场后还觉不尽兴,晚上又参加了第二场酒局。万万没想到,因为大量饮酒,男子急性重度乙醇中毒,并发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不幸去世。年纪轻轻人就走了,家属悲痛欲绝,一气之下,将19名共同聚餐者全都告上法庭,索赔128万余元。 2024年12月22日,徐某去朋友伍某家聚餐。大家许久未见,非常热情,午饭时间,推杯换盏,徐某高兴,更是敞开了肚皮喝。 第一场酒局结束后,徐某还觉得不尽兴,晚上又接着来了第二场。 这顿晚饭是杨某组织的,桌上还有好些中午没一起喝过的人,像李某、王某、汤某、肖某和旷某红,他们和徐某都是第一次见面。 中午一起喝过的尹某、钟某和伍某也来了,不过他们三人晚饭没喝完就先走了。 中午的酒劲儿还没完全过去,本来应该好好休息的,但徐某死要面子,想着朋友们难得聚一次,不喝也太不给面子了。 于是,他就又没控制住自己,继续一杯接一杯地喝。 后来他醉意明显,结束后,李某玖看他醉得厉害,没送他回家,也没联系他家人,就把他安置在车上睡觉,之后也没再去查看情况。 谁能想到,就这么连续两场酒喝下来,徐某的身体扛不住了,最后不幸去世。 经过鉴定,徐某的死因是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重度乙醇中毒,还并发了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年纪轻轻的徐某本来是家里的顶梁柱,这一走,家里的天塌了一半,他们悲痛之余满是气愤。 他们觉得,徐某出去聚餐喝酒,一起吃饭的那些人都有责任,要不是他们劝酒,徐某也不会喝成这样。 于是,徐某家属一气之下,把当天一起聚餐的19个人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128万余元。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经过认定,徐某家属的损失合计为1253867.5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中午和晚间连续两次喝酒,都没控制住自己,结果大量饮酒后丢了性命。 所以,对于这个死亡后果和相关的损失,徐某自己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尹某和钟某,他们既是中餐也是晚餐的共饮者,虽然晚餐的时候提前走了,但他们明明知道徐某中午已经喝过酒了,两次喝酒间隔时间又短,应该能预料到中午和晚上连续喝会让徐某更快醉酒。 所以,这俩人得承担中午和晚上共饮行为之后的照看义务,各承担3%的责任。 还有李某玖,徐某喝醉后,他没把徐某送回家,也没通知家属,更没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就把徐某放在车上睡觉,具有明显有过错,承担9%的责任。 晚餐的共饮者李某、王某、汤某、肖某、旷某红,他们和徐某是初次相识。 不过喝酒结束后,徐某已经有很明显醉意了,他们作为共饮者,没尽到徐某饮酒后的安全照看义务,也有一定过错,各承担1%的责任。 伍某是中餐的组织者,也是共饮者,虽然他也提前离开了,但他明明知道中午徐某喝了酒,就得承担中餐组织者后续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的责任。 杨某是晚餐组织者,同时也是中餐和晚餐的共饮者。他明明知道徐某中午喝了酒,还组织晚餐又接着喝,和徐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承担6%的责任。 其余人不存在过错,徐某家属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玖赔偿112848.08元;杨某赔偿75232.05元;伍某赔偿50154.7元;尹某赔偿37616.03元;钟某赔偿37616.03元;李某赔偿12538.67元;王某赔偿12538.67元;汤某赔偿12538.67元;肖某赔偿12538.67元;旷某红赔偿12538.67元。 何某自愿补偿1000元;陈某自愿补偿2000元;赵某自愿补偿2000元;廖某生自愿补偿2000元;饭店经营者某乙自愿补偿10000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伍某和钟某不服气,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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