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嫖,哪有那么容易!”男子和女子按照老家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并未登记结

一个木头 2026-01-09 23:37:08

“想白嫖,哪有那么容易!”男子和女子按照老家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并未登记结婚,女子搬去男子家同居生活,两人生下一个女儿。4年后,两人产生矛盾分手,双方约定女儿归女子抚养。男子说两人没有结婚,要求女子返还20万彩礼,可女子却认为彩礼已经用于两人共同生活,自己还要抚养女儿,拒绝返还。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2020年1月,男子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孙某。 两人见面后,彼此感觉还不错,王某跟孙某表明心意,想要跟孙某组建家庭,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他给了20万彩礼给孙某。 同年10月,两人按照当地习俗热热闹闹举行了婚礼,共同期待着以后的日子能够过得幸福快乐。 举行完婚礼后,孙某搬去跟王某同住,虽然两人办了婚礼,但是却一直没有去登记结婚。 2021年8月,孙某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王某看着女儿粉嘟嘟的小脸,心里别提多高兴了,觉得自己肩上的责任更重了,工作也更有干劲了。 孙某也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精心照顾着女儿,一家三口的日子,虽然偶有磕绊,但是也算幸福,可两人依旧没有去办理结婚证。 2024年10月,王某和孙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一气之下,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两人约定:女儿归孙某抚养。 可就当孙某以为两人就此分道扬镳,各过各的,可王某却提出:因两人没有登记结婚,孙某需要把20万彩礼返还给他。 孙某傻眼了:自己跟王某在一起共同生活4年,这4年里,两人一起过日子,柴米油盐哪一样不要花钱,还有孩子的奶粉、尿不湿,彩礼都用于日常开销和孩子身上了,自己哪有钱还给他。 而且分手后,女儿归自己抚养,自己一个女人带着孩子,生活已经不容易了。 凭什么自己跟王某以夫妻名义生活4年,生育子女,到头来自己还要把彩礼返还给他,这对自己也太不公平了,她拒绝返还彩礼。 王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20万彩礼。 有人说支持女方不退彩礼,两人同居生活4年多,还生了一个孩子,如果这20万用于家庭开支和孩子身上,不用退。 也有人说如果这20万彩礼给了女方娘家,或者被娘家人用了,那应该退回来。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律禁止以婚姻为借口索取高额财物,但对于正常范围内的彩礼是不禁止的。 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且共同生活为生效条件的,如果两人最终没有结婚,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王某和孙某虽然举行了婚礼,且两人共同生活了4年,但是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两人不属于夫妻关系,但从这一点,两人确实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情形。 但是法院在判决是否需要返还彩礼时,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虽然从法律条文上看,王某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两人虽未领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4年,且育有子女,彩礼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分手后,孙某独自抚养女儿,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孙某返还彩礼,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孙某无需返还彩礼。 男女双方在组建家庭时,一定要及时办理结婚手续,通过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才能成为法律上的夫妻,享受和承担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在法律上只能被视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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