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男子为结婚向妻子支付了53万余元的彩礼,谁知结婚后的第4个月,妻子挺着

雷雷说趣 2026-01-05 23:50:54

安徽淮北,男子为结婚向妻子支付了53万余元的彩礼,谁知结婚后的第4个月,妻子挺着大肚子说要回娘家一趟,自此未再回家。男子认为妻子一家人存在骗婚行为,于是起诉要求妻子退还全部的彩礼。但妻子却表示自己都怀了男子的孩子,怎么可能是骗婚,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来源:大河报平顶山新闻) 据悉,张先生和妻子万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张先生对万某是一见钟情,为了追求万某,他没少花心思。 张先生的家人也十分喜欢万某,在万某同意与张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后,张先生的家人直接给了万某10.8万元的见面礼,甚至连陪同人员都拿到了3000元。 然而张先生和家人的豪爽令万某出乎意料,在二人发生关系并准备结婚后,张先生又支付了18.8万元的大礼,礼菜折现2万元,三金4.5万余元,手机6199元,黄金项链2.1万元。 不仅如此,在二人交往期间,张先生也没少在万某身上花钱。 2025年2月3日,张先生如愿的与万某举行了婚礼。在去万某家接亲时,张先生给了小舅子1万元作为上车礼。万某进入张先生家后,改口叫人又获得了2.2万余元。 张先生大致计算了下,从二人正式交往到结婚,前前后后给了万某差不多有53万余元。 2025年的3月下旬,万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让张先生一家人非常高兴。 2025年6月14日,万某突然说想娘家人了。张先生当时并未察觉异常,直接将万某送到了娘家。 可令他没想到的事,万某自从回了娘家后,就不愿意再回张先生家了。 张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气愤,自己又不曾亏待过她,怎么就不愿意回婆家?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是彻底失去了耐心,他认为万某应该是来骗婚的,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万某返还全部的彩礼,包含了为结婚准备的53万元的各项礼金,以及恋爱期间买衣服、化妆品等费用。 一审法院调查后,并未发现万某有骗婚的行为。 此外,张先生和万某只是举行了婚礼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张先生与万某并非合法夫妻,二人只是恋人关系。 《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此,法院认为万某既然收取了张先生的彩礼,又不愿意与张先生继续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所以应当返还彩礼。 不过,考虑到万某已经怀有身孕,且其与张先生已经共同生活了4个多月,所以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的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习俗,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一家支付给万某的见面礼10.8万元、大礼18.8万元、三金45600元、黄金项链21000元、上车礼10000元、改口费22200元、礼菜折现金20000元、手机6199元,这些均属于彩礼的范畴,共计42万余元。 对于张先生主张的中秋、春节期间送的礼物也属于彩礼,法院予以了认可,但万某家也进行了回礼,所以法院认为这里涉及金额不大,可以相互抵消。 此外,张先生还主张在恋爱期间多次给万某发红包,买衣服和化妆品等也属于彩礼。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认为,这部分费用是二人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的赠与,所以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对于张先生主张共同生活期间给万某的转账金额系彩礼,法院未予以支持,认为这是双方为共同生活所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 万某也主张了她娘家人给了陪嫁的衣服,以及端盆、抱鸡等费用,认为这都是回礼,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万某应当返还张先生22万元彩礼款。 万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万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返还的彩礼金额过高,认为自己已经怀了张先生的孩子7个多月了,也不可能再去做人流,所以孩子是肯定会生下来的。 因此,万某想要多争取一点彩礼。 其实万某只要生下了孩子,并确定孩子就是张先生的,那张先生是有法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但这支付抚养费与彩礼返还一事并不冲突。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确定返还彩礼数额适当,故判决驳回了万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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