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间,一对夫妻从娘家回程,路过一片古墓。媳妇突然尿急,实在憋不住了,急着找个地方尿尿。丈夫本来想劝说她再往前走一段再小解,后来没拦住。他亲眼看着媳妇走进古墓中,消失在一片榛莽丛中。 那片墓地在邱县南郊,自明代起便传言有“怪鸟作祟”,说是每逢月黑之夜,会掳妇杀夫,形如黄鹰,挥翅如刀。 乾隆二十三年,知县王诚接任邱县县令数月,在查阅前任案件时,注意到这起“怪鸟杀人案”。卷宗写得模糊,死者腹裂,尸体残破,目击者为死者母亲,称夜见怪鸟挥刀破门。 原告坚持是妖异,案宗最终以“妖鬼为祸”结案。 王诚不是迷信之人,他出身山东郓城,进士出身,入仕十载,办案多依律不依风。他请来案中两位老者,让他们再陈述一遍当年经过。 老妇人细述至儿子入夜被害,表情惊恐。王诚听后却问了另一个问题:“你儿媳衣衫何故变色?”老者犹豫后说,当日确有此事,妇人进墓穿青衣,出墓却是淡蓝。 他又问:“此妇嫁前可有旧识?”老父低声说出一名姓戚男子,是儿媳儿时的邻居。 王诚派人依图缉拿此人,半月后于临县一酒铺将二人抓获,戚姓男子与妇人供认不讳。案情披露:女子回娘家途中偶遇旧识,两人私情复起,遂生歹念,借墓地传说掩饰杀机,杀夫逃逸。 此案虽结,但王诚未止步。 他命人整理邱县三十年来所有涉及“鬼魅杀人”的案件,结果发现多起案卷存在“妖言惑众”之嫌,有者实为盗匪杀人,有者为奸情谋害。 为彻底肃清迷信成案之风,王诚将案情呈报山东巡抚,建议立例禁止以妖鬼为断案依据,并加强对乡村异闻的查验制度。 次年,《山东通省判案规条》中新增一条:“凡命案涉鬼神、妖物者,须先验尸、查访、审邻,方可入案。” 此案后来被编入《清代山东疑狱录》一书,成地方办案教材。王诚因破此案,被调入刑部任郎中,后又主修《邱县志》,删去旧志中关于“怪鸟”的篇章。 此事给人警醒:迷信之害,不仅害民,更蒙蔽法理。真正能还人间公道的,从不是天神,而是手中律法与心中明理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