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男子见父亲与人发生冲突,二话不说冲上前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部,随后又弯腰捡

律安说法 2025-12-22 22:36:53

上海宝山,男子见父亲与人发生冲突,二话不说冲上前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部,随后又弯腰捡起地上的铁锤,意欲锤击对方头部,结果被一旁劝架的路人扑倒受伤。事后,男子不愿意了,要求路人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路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据悉,2023年10月,男子邱某的父亲在自家店铺门口与男子楚某发生口角。 两个人你一嘴我一嘴,越吵越激动,随后还动起了手。 邱某见状,没有劝阻两人,而是冲上前帮助父亲殴打楚某,先是用拳头击打楚某的头部,而后又弯腰捡起地上的铁锤,欲锤击楚某。 站在一旁劝架的路人全某见此情景,担心事态闹大,当即向邱某扑倒,并从身后牢牢地将邱某抱住,结果导致邱某的手掌不慎被铁锤手柄硌伤。 事后,邱某不愿意了,认为是全某把自己扑倒弄伤的,要求全某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全某告上法庭,要求全某赔偿医疗费等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邱某要求全某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正是《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不过,法庭上,面对邱某的控诉,全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不否认邱某的伤是自己扑倒所致,但是表示自己不存在恶意,只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事态的过大才将邱某扑倒,不慎导致邱某受伤。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怎么判?如何评价全某的行为?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谓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防卫必须以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2)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3)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4)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过当。 具体到本案,邱某在父亲与楚某发生肢体冲突后,没有进行劝阻,反而对楚某进行殴打激化冲突,并弯腰捡起地上的铁锤,欲锤击楚某升级冲突,对楚某而言属于不法侵害。也已经对楚某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事态的发展,邱某的行为可能会给楚某造成严重的伤害,邱某也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全某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将邱某扑倒,具有防卫的目的,很显然属于正当防卫,且从采用的方式、造成的后果来说,也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而无需承担责任。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表示,全某的行为不仅保护了楚某,也“挽救”了邱某,如果让全某承担责任,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最终驳回了邱某的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邱某并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最后,好人应该有好报,不能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这样的判决给了大家挺身而出的勇气与力量!值得点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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