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自己要下车上厕所的,凭什么要赔136万?” 陕西旬阳,一名男子在高速服务区突发疾病呼叫120,被救护车转运途中因想上厕所,救护车违规停在高架桥禁停路段,男子下车后意外坠桥身亡,家属索赔136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医院担责10%、赔偿13万余元,这一判决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2024年8月3日,戴某在高速旬阳服务区突然高烧抽搐,起初他还想着找服务区服务员要杯热水缓解下,可病情来得又急又猛,根本容不得他多等,只能赶紧拨通120求救。 旬阳市某医院的救护车很快赶到,医护人员二话不说把他抬上车,一路往医院疾驰。 谁料路上戴某突然犯了难——生理上的如厕需求涌了上来,当着车上女护士的面,他羞得半天说不出口,忍了又忍实在扛不住,才红着脸提出要停车。 医护人员一开始也犯了难,一边是马上就能到医院的救治时间,一边是高速高架桥的禁停路段,停车不仅违规,还可能耽误病情。 可看着戴某憋得脸红心跳的样子,医护人员终究还是顾念人道主义,心一软就让司机把车停在了高架桥的禁停区域,还再三叮嘱他快点回来。 可这一停,竟成了永别。 戴某下车后,为了避开医护人员找个隐蔽处,加上高烧烧得头晕脑胀、意识模糊,脚步踉跄地走到了高架桥边缘,突然就翻越115厘米高的护栏坠了下去。 医护人员只听到一声惨叫,再找时戴某已经没了踪影,在桥下找到他时,人早已没了生命体征。 痛失亲人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认为医院不仅违规在危险路段停车,还没派人跟随看护,未尽到安全义务,直接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类损失136万余元。 而医院却觉得委屈,辩称戴某当时神志清醒,坠桥是其突发的自主行为,属于意外,他们冒着违停罚款的风险停车,已经尽了人道主义义务,不该担责。 旬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的判决,让双方和网友都议论纷纷:法院认定戴某的死亡是自身行为导致,与医院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禁停路段违规停车、对病患陪护不紧密的过错,最终酌定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130295元,医院也没有提起上诉,认下了这个判决。 这个结果一出,网友们立马分成了两派。 有人觉得戴某是自己要上厕所、自己坠的桥,让医院赔钱实在没道理; 也有人认为,医护人员本就该把戴某当成突发疾病的患者看待,而非普通健康人,理当预判到他高烧状态下的行为风险,法院的判决其实是对医疗机构安全看护义务的合理约束。 一、 医护人员未跟随如厕,不算直接过错,但未预判风险存在失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 戴某处于高烧抽搐的患病状态,医护人员应预判其意识模糊可能引发危险,而非仅满足“不打扰隐私”的常规需求,这也是法院认定其存在次要过错的核心原因。 二、救护车在高架桥禁停路段停车并非“无奈之举”,而是可避免的违规行为。 《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明确规定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可在禁停区域临时停放,但需以“确保安全”为前提。 救护车的临时停车权以“安全”为核心前提,高架桥护栏边无防护、易坠落,显然不符合“安全”要求,属于违规停放。 医护人员因患者情绪激动就放弃安全底线,未采取更合理的替代方案,这种违规操作与患者坠桥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是法院判定其担责10%的主要依据。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爱济南,2025年12月20日
